职务行为构成要件
职务行为构成要件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包括:(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检所、林业工作站工作的人员等。(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临时工民警等。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一)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或者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章和第3章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
(二)职务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三)损害事实。由于确立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四)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性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不当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
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合法权益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因果关系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判定行政职务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构成要件(1)行为的名义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该主体后进行行政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表示(3)主体有进行行政行为的客观表现
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2)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3)内容明确且正当(4)行政程序(包括形式的)合法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职务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