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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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希望能帮到您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简述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自认的构成条件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按照你所述,构成自认!

当事人陈述不清,法官应依据证据事实判案,不会因你的陈述而决定而决定,由于法官的惰性遇无良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如何采信难免会判断错误。现实是一审判决后没有新的确凿证据在上诉基本二审也会维持原判。这是规则。关键是作为法官要提高自身职责素质,用法律和道德规范自己,秉公执法,捍卫法律的尊严,司法公正,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自认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首先肯定不构成自认。

自认形成于诉讼过程中,问题中已经明确的提出是第二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由此可见,该录音形成于诉讼之外。

其次,该录音证据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只要该证据真实、合法,一般会成为对第二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

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简述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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