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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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证诈骗罪行为方式: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其他行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与刑法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具备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钱财的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3)“骗取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以上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2)骗取信用证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罪行为方式: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法取得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情况,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根本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他行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如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证。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信用证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信用证制度的根基。同时,信用证诈骗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

(二)客观要件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简单的讲一下

诈骗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侵犯财产罪,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从其所处的分则不同,可以看出其保护法益的不一致。处罚诈骗罪,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权益,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秩序。

通说一般认为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后,有一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事实上,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本质上都是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害的行为,区别在于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的时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却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的构成要件,符合普通诈骗罪的要件,则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处罚。如果特殊诈骗罪不能全面评价行为的步伐内容,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那如果再深入的讨论信用卡诈骗和诈骗罪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区别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必须要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如: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虚假身份骗取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仅限于自然人,如果是机器,则认定为盗窃罪,原因简单来说是人怎么可以诈骗机器,对于此处周光权教授有另外的看法,认为atm事实上是人编的程序,是金融机构的意志的延伸,仍应当认定为诈骗)

2、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4、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和普通诈骗区别其实很好理解,但是在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的关系,某些特殊情况和抢劫的关系,深入讨论起来比较有趣,还有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认定为盗窃的法律拟制,这些很好玩。

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再次,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变造以外的方式。最后,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一样的,没有轻重之分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算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区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刑法典中均有对上述犯罪构成的描述。

卖方利用假货,或者以次充好,或者提供虚假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的价款,致使买方蒙受损失;或者买方利用信誉很差的银行,或者马上要倒闭的银行,与之勾结,开出金额很大的信用证,在受益人交货交单后,用单据提走货物,而开证行倒闭,或者没有能力对受益人兑现付款,致使受益人蒙受款货两空的损失——这些都是构成信用证欺诈的行为。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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