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那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加害方还是要以另外的形式(如折价赔钱)来赔偿受害方的。
赃物的善意取得目前是尚无定论的问题,多数人认为为保护交易的公平性、效率性,赃物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买受人在充分尽到自己的识别义务后,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赃物的,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法国、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民法中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进行了有条件的规定。我国民法尚无明文规定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一定为合法占有。
对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将遗失物与盗赃物列为例外。对于遗失物和盗赃物,仅在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情况下才对善意受让人进行保护。我国未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明确规定。但对于遗失物,我国《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说明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已经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
根据最新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被盗窃、被抢劫等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逐渐放宽的过程
1.最早规定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见于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但该条只是规定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1998年,两高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则规定被盗窃、抢劫、侵占、侵夺、诈骗的机动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审了1996年的规定,即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则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赃物扩大到了所有的赃物;
何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随着商品交易的日趋频繁,犯罪分子获得赃物后往往会及时销赃,而购买此赃物的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该商品系赃物,等待公安人员找到涉案赃物时,该赃物甚至已经经过多次流转了。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民法特别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综上,第三人善意取得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相关的财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就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先说一个支持盗脏善意取得的观点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84号 1958年7月14日)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其实,《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脏不适应善意取得,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物权法》第107条的释义:
对善意取得的另一意见,是认为应当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最后,贴一篇论盗脏适用善意取得正当性的文献
没有法条.你可以看一下最高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首先上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在2012年三大本中在一个很不起眼的地方提到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条中善意取得制度只有对遗失物的特殊规定,而善意取得制度也没有关于牵手盗赃物遗失物瑕疵的消极要件,盗赃物遗失物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所以我个人观点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善意取得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如果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买受人还要识别是否是盗赃物遗失物,则依然无法保障交易安全,对其他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情形的保护失去了意义。由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司法考试的授课老师也有在授课时说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说明对于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争议仅限于民法范围内,在商法经济法中答案是明确的: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票据法都有相关规定。甚至可以善意到“钱上带着血都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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