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法诉讼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追诉权;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进行追诉。刑事诉讼时效也是法律后果灭失的法定事由。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刑诉诉讼时效的那些事。
追诉时效的期限:这里面有两个知识点要注意:什么是法定最高刑,怎样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2010年6月1日,老李为了索要讨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被害人没有控告,2019年6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老李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请问,老李的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解答: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法定最高刑是指行为人所犯罪刑的轻重,判定应当适应的刑法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寻衅滋事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个案件中,老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适用第一个量刑幅度。
老李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还是十年?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老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行为追诉时效应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二)的规定,追诉时效为十年,因此,老李的行为没有过追诉时效。
一般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上述案例中,老李的追诉时效从2010年6月1日实施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老李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从2010年6月1日非法拘禁他人至6月4日,老李属于继续犯。或者老李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一直持续要6月4日,老李属于连续犯。那么老李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0年6月4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实质是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从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解答:
在案例一中,如果被害人控告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即使老李是2020年9月到案的,其行为也可以被追诉,如果2010年被害人控告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老李的行为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又称诉讼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下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003年10月2日,警察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刑事涉案人员小刘放走,造成小刘长期不到案。2012年,张某又收受小刘6万元贿赂款。2015年7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法院进行审理。
解答:
张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10月2日开始计算.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行为的追诉时效为十年.由于2012年张某又收取6万元贿赂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张某徇私枉法罪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提醒大家注意,对于张某收取6万元的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根据最高法《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对于法院正在审理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故张某的行为应当继续被追诉。
追诉时效体现了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少遇到追诉时效的问题,但是理解掌握追诉时效可以让我们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精准办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