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是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中去的,受害人还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可以发言,包括对证据进行质证等活动都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政法委、纪委
二、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的统称。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和程度、诉讼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使刑事诉讼不仅是国家机关公安司法人员的职权行为,而且具有了诉讼性。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7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与案件的诉讼结局有着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发展和结局起着很大的作用。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共有以下诉讼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③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④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⑤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告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诉讼参加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个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与当事人相比,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小。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刑诉法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2.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4.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再次,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6.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等)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也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上述范围中属于“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才属于诉讼参与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刑事诉讼的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地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二、翻译人员法律规定翻译人员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翻译人员有权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认为笔当同翻译内容不符,还有权要求修正和补充。翻译人员应如实地进行翻译。
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少数民族、聋哑人以及外国人。对于少数民族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对于聋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对于外国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参考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和聋哑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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