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讼中保全的法律规定
听说腾讯法务团队无比强大,许多吃瓜的法律群众就是不服一、财产保全是应对赖皮、防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法律手段
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
通俗点讲,就是原告在打官司时,认为自己会赢,为了确保官司赢后,使得支持自己诉请的判项能够得到顺利有效执行,在判决前,就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措施,以防止对方在判决执行前,转移、隐瞒、毁损财产,以防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让对方赖皮不成。
法院同意并依原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若能够成功保全到对方的财产,尤其是能够成功冻结到对方的银行存款,则只要等判决一生效,申请法院直接扣划就行了,执行起来非常简单。
如果是查封的是非现金资产,则还需要拍卖变卖程序,相对麻烦一点。
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就怕对方是光脚的,啥都没有,保全不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当然,也需防止对方提前知道信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已经把财产转移干净。
所以呀,兵贵神速,要出奇不备。实践中,原告一般在递交诉状的同时,会一并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甚至有情况紧急,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措施保全到对方的财产后, 事后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
这叫不打无把握之战。
也可称为不见兔子不撒鹰。
法律名称叫诉前保全,是法律明文规定许可的行为,但是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的30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是建立在自以为是的必胜把握之上,一旦输了官司,错误保全了对方的财产,若造成了对方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法律给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同样也会要求原告为错误申请保全承担义务。
法院违法超额查封或者胡乱查封,另当别论。
所以,为了保证原告因错误保全申请而承负的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得到履行,法院会要求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
有的原告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有的则是寻求保险公司提供保函。保全错了,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来理赔。比如,腾讯这次申请冻结老干妈的1600万元,就是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腾讯公司申请保全是在合法行使诉讼权利,但存在错误申请保全要赔偿老干妈的可能,在保险公司担责的情形下,腾讯不是赔不起这个钱,而是输不起这个脸
因为在法律江湖中,腾讯号称“必胜客”。
在深圳南山法院本土作战,据说腾讯从来就没有输过官司。
南山必胜客,这或许是腾讯创造的另一个深圳奇迹。
这次,老干妈出马,能否打破法律江湖上的必胜客?
社会充满期待。
世上本没有常胜将军的。
老干妈可能会让不可思议的深圳奇迹,回归常识。
四、腾讯在法律上的“永远正确”,除了法务团队的强大,或许还有地利因素;如果在贵州法院打官司,老干妈的巨额存款被如此顺利冻结的概率怕是会小的多;一边倒的舆论,彰显了民众对司法土壤正本清源的期许
闷声干活,积极帮腾讯查封存款的是深圳南山法院。
救场如救火,奋勇争先帮老干妈破案解围的则是贵州公安。
各为其财主的盈盈之情。
郁郁葱葱的地方色彩。
腾讯法务团队强大的一个方面是,他们充分利用腾讯的强势地位,主导合同文本设计的时候,一定会选择在南山法院打官司。
占尽了主场作战的天时地利。
而南山法院也似乎从不辜负。
对格式合同的疑义,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之司法正义,在腾讯案例中似乎遍寻不见。
贵州如今也是科技大省,这次腾讯pk老干妈事件,应当不再是高科技对传统行业的碰撞,更起决定作用的或许是双方背后的高维力量。
高维力量,是我等吃瓜群众有感觉,但摸不透,看不懂的无形力量。
五、假公章不等于盖章无效,真不排除腾讯再翻盘的可能
按说,老干妈一声明,贵州警方一公布警情,腾讯就应当知道自己告错对象了,应该立马撤诉,减少对彼此的损失才对。
但是,腾讯却没有。
反常之处必有妖!
贵州警方没公布涉嫌利用假公章签约者的身份,腾讯也至今没有撤诉,表面上看腾讯目前只是在抖机灵缓解尴尬,暗地里,其法务团队肯定在紧锣密鼓地行动,积极寻找造假者与老干妈的身份链接点,俟机绝地反击。
为什么说公章真是伪造的,腾讯也还有翻盘的可能呢?
是因为有尚方宝剑——最高院《九民纪要》,如是说: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取要言之,我说:只要腾讯能够找到证明,利用假公章签约的人与老干妈有着一定身份上的关联,南山法院或许就会支持腾讯关于签约盖假章的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诉讼主张,判老干妈承担合同付款义务。
六、听说的东家字节跳动公司,也正在深圳南山建设总部大楼,南山法院在手的背面和正面都是肉的情形下,如果有一天今年与企鹅对薄公堂,那将会是怎样的胜景?!
期待一场真正公平的华山论剑!
请问,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和展望?
本想不再见世间过,不料又在此谈是非!阿弥陀佛!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1、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2、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公布了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并且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担保以及执行时的法律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银行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诉讼中保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