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
被害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行使相关诉讼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7.获得保护的权利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4.接受检查的义务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应该通知受害人参加。其他情况是何人可以不参加?
大家好,我是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在现实操作中有两个:
一是在侦查、公诉阶段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跟随案卷送达法院;
二是刑事案子移送法院以后被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以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单独提民事诉讼有利的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2、法律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在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判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罪责,赔偿的可能性更大。
3、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是一年,有些不了解的被害人会在规定时效内不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4、民事诉讼有诉讼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
所以,还是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财产、人身伤害的被害人还是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路吧。
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委托熟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处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
这是专业问题,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也有指控犯罪的权利,熟知相关法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祥知刑事案件的流程,能够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比如:对被告人可能的量刑范围、获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掌握并利用好这些信息对满足委托人的期待很重要。
二、委托有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个主要的作用就是帮助被害人或其家属获得足够多的赔偿。这方面需要代理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这个沟通能力,包括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的沟通,包括与法官的沟通,也包括与委托人或其家属的沟通。
现在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对其最终的量刑会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沟通,使得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愿意接受,这样双方都会有所得到。如果法官愿意给个建议,有时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委托有责任心的律师
做任何工作都需要有责任心,做刑事案件的代理人更是如此。
上面这些内容,作为委托人都可以在与律师的交流过程中,进行判断,而且不难判断。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受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不同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作具体分析,被害人可以选择在刑事立案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刑事程序终结后,对自己最佳的方式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获得较充分的法律救济和保障。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单位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3、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自诉案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种案件中,单位均可能成为被害人。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只允许被害的自然人而不允许被害单位提起自诉,并作为自诉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自诉人自诉,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②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③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⑤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审判前撤诉; ⑦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3、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被告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在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的,由原告或被告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案件诉讼活动,依法享有或承担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一切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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