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及其适用
论法律原则及其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按此规定,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法律适用实体问题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表现在新法施行后对旧法下发生的行为仍然适用旧法。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新法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已经是新法,故其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就是通行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即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对于新法施行后所为的行为,应该按照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继续有效。关于实体问题,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也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78~80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宪法优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本级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法规、规章等。 (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3条)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的规定,如:《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却规定为1年,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但我们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3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都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四)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1条)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规定与其他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规定与其他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五)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详见《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是指法律解释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的规定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还有一种理解: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我觉得你想问的可能是第二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我从网上找到的,也给你写上了。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 分为政策性原则,具体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指在基本法律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七)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论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