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国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国
您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是说有约定从约定,主要体现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只要经过选择的国家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采取如下原则:
1.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纠纷中就管辖权或适用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双方最终仍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就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否则选择无效。就是说有约定从约定,主要体现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只要经过选择的国家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无明确约定的从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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