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出结果还开庭吗
合议庭出结果还开庭吗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数---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6合议庭的成员人数8必须是单数。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从年满23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产生,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陪审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谢谢邀请。题主对法律也太缺乏了解吧,能问出这样奇怪的问题。这就好比一个人,不分青红皂白先打死另一个人,然后再千方百计寻找打死人的缘由,你觉得可行嗎?
法律是规范每一个公民行为的标准,是很严肃的事情,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要严格依照巜刑诉法》的规定办理。巜刑诉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审案件中,从第一百八十六条到二百零九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应该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法庭职能。包括公布审理时间、地点,提前告知公诉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人员是否迴避,以及法庭组成人员,宣布开庭,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权利,询问被告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迴避,交待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然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对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法官、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並进行质证;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律师发表辩护词,双方互相辩论,被告人亦可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庭审中被告是否有罪、罪轻罪重、适用刑罚、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全面合议,作出当庭宣判或改日宣判。上述庭审笔录,均要记录在案,被告人阅读后逐页签名按手印,以防篡改。可见,依法判决是一件多么严肃的事,岂能不审就判,拿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开玩笑。
有鉴于此,我建议你认真学习巜刑法》巜刑诉法》,学法,知法,守法,当一个好公民,当一个法律的践行者。
为了
定期宣判是开庭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
所以定期宣判是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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