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了合同不想要了怎么办
买的二手房不想要了,不太清楚你买的这套二手房手续走到什么程度了,不同的程度,会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我谈谈我的观点。
已经签定合同
如果是已经和卖家签定了买卖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你要毁约,那就要承担毁约责任。
一般的签定合同后的毁约,补偿是定金的双倍以及房款的20%的费用;如果你找中介居间服务签定的合同,一样的要支付居间服务费;你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一下你要支付的成本。
比如你买的这套房价格是100万,定金交了2万,居间服务费是2万。那定金的2倍就是4万,房款的20%是20万。
定金赔偿4万、房款20万、居间服务费2万,共26万。
当然,具体的是多少,你要和卖家、居间经纪公司沟通后再做决定。卖家也有可能宽宏大量不需要你的毁约赔偿,那也再好不过了。
已经产权交易
如果已经产权交易后,你要毁约,那就不太好了,这种情况一般的是不存在的,至少我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你一定要毁约,那就只有重新过户给卖家,交纳税费,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有些城市在产权交易24小时内,是可以撤销交易的,不知道你在哪个城市,具体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有些城市在产权交易后几年之内不能再次交易,比如重庆,是产权交易后两年内,不能再次交易,这种情况你就无法毁约了。
寻找机会再次出售
如果你不愿意承担毁约责任,你可以暂时持有这套房,过一年、两年或者三年,再寻找机会出售,再次出售,你的支付成本也小的多了。再说,两三年时间,也不太长,完全可以持有。
总结一下
毁约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我想你也应该清楚,你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愿意承担这些责任,那你最好持有几年,然后寻找机会再次出售。
你在当初做出购买决定的时候,我想,这套房总有一些让你心动,有一些喜欢这套房的地方。既然如此,那持有两三年,应该不是特别困难的事儿。
当然,这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私信,我看到后就会回答你;也可以点击关注我的账号,方便以后交流这类似的问题。
要看是交定金还是已经过户了,如果只是交定金,可以跟卖方协商看能不能退一部分,我上次也是碰到了买卖双方签了定金合同,最后买方不想要了。卖方将定金退给买方了,最亏的是我们中介,一分钱中介费都没有!
如果已经过户了的房子,买方不想要了,如果卖方也同意退房,买方只要承担来回过户的所有费用!
如果卖方不同意退房,只能再卖了!如果是按揭,还要经过银行同意提前还款!
如果是未签购房合同,可以通过中介协商解决
看看是否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少付一些违约金。
如果是已经签约购房合同了,那就只能继续交易了
签约购房合同后,房管局就会网签备案
未满两年会有增值税+个税
未满五年会有个税
出售房源的话,尽量选择专业中介门店,保证交易安全
可以挂到中介公司卖,毕竟几百号人卖比一个人卖得更快,而且这样也能快速拿回自己的钱,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您的房产已经过户,房屋产权证是您的名字,可以找中介再次挂出来卖,如果您在签了合同没有过户期间,不想购买的话,看合同内容需负违约责任。
具体看你现在到哪个流程了,如果仅仅交了定金,那就看合同规定的违约项,还可以和卖家沟通,如果卖家也感觉卖便宜了呢!
如果首付已付,那就规规矩矩的把流程走完,拿到产证时,再加上自己的损失在原来房价的基础上,再挂出来出手,如果比较急,自己亏一点可以便宜一些,说不定有接手的呢!
一卖掉
自己挂到网上发布信息卖掉,也可以用中介卖(会产生费用),目前来看刚买的就买对你是不利的(不用想在退给别人)。
二不卖
在一个就是(急用钱)可以抵押出去,注意在可周转范围内(一般抵押的房子租出去,抵押出问题,抵押大于租客房子会贴封条,资金一定要在可周转内)。后面在把房子出租出去还可以收点租金,房子就目前来说还是保值产品。
三有钱
以上忽略,就不扯犊子了,想卖就卖不卖放那看!
如果已经交易过户到本人名下。不想要了,可以作为出售,如果家里有矿也可以任性选择赠与。
题主买“了”二手房,叙述不太精准。个人理解有两种情况。
第一,与房东完成了付款(含首付及申请按揭),签订了购房合同。
第二种,已经完成交易,取得了不动产权登记证。
如果是第一种,可以试着与房东协商,在付出相应的代价(主要是违约金和应付中介费)的前提下取消合同。
如果是第二种,那么,你已经是房子主人了。不想要的话,找中介卖掉吧。
看您是因为什么不想要了,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到房管局提出退款。具体流程可以咨询房管局。如果个人原因,可以私下协商。
如果已经买了2手房,但因为一些原因想不要这个房子,个人建议可以把房子放去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帮你找客户,到时成交要向中介公司给佣金的具体要看那个地方,房价高的和低的地方都有点差别,基本都系拿成交房价的百分之1到2当佣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从上面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卖家方面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后悔买了这样的二手房,购房者是可以选择退房的,并且还可以要求卖家赔偿损失。但要注意,相反的情况下,如果是购房者自己的问题,主观意识上买了二手房后悔了,责任就在于买家自己,当然买家也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跟卖家协商,如果当时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则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