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公司名称可以手写吗
合同中公司名称可以手写吗
合同上甲方公司名称全称少了两个字,可以手写修改然后在修改处盖章。
你好,你在这个公司干了将近10年了,没想到公司跟你签合同时用的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这显然不合理;非但不合理,更不合法。加上公司从来没有给你买过社保,所以说你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的人民法院,我建议你拿着这样的合同到仲裁委员会去申请认定,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签有效的劳动合同。
你知道你们公司为什么在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写成其他公司的名称吗?那是因为公司觉得可以避免给你缴纳社保,而且一旦你用合同维权的时候,公司可以否认与你签过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不是你工作的这个公司。你去投诉这个公司,人家都不会受理,这就是公司的本意。所以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是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你必须要求公司立马和你补签劳动合同。当正规的劳动合同签订好后,你就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近10年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给你补缴社保,那么你可以选择在职投诉公司,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通常情况下,一旦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你就很难继续在公司待下去了,所以你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更多的权益。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可以有两个权益主张,一是要求公司补缴近10年的社保,二是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内容一定要写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建议你先去劳动局咨询一下这个事,然后再采取我讲的三个行动,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二是要求公司补签合法的劳动合同,三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社保补缴和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劳动合同,手写和打印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必须是手写或打印。
不过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名字需要双方签字,而不能打印。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部分有: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详细住所,合同类型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等约定的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制度(就是: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支付工资时间、工资待遇(包括试用期)、其他约定项目、您的签名(按手印)。
如果甲方是单位,可以打印单位名,然后加盖单位的公章即可;如果甲方是个人,当然签名是最好的,如果不是签名而是电脑打印的名字,那么一定要求甲方用右手食指按上红色手印,这样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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