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司法救济之我见
小股东司法救济之我见
如题所述,甲在某公司拥有股权,但股权份额并不多,也就是所谓的小股东。众所周知,在公司里一般都是靠股权说话,股权份额越大,发言权就越大。甲的股权份额不大,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发言权,在股东会及决策过程中,便会遭到诸多轻视。于是,甲愤然萌生退出念头。
在法律上,如果甲想退出公司,只需转让他的股权。于是,当甲提出转让股权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便拿出公司章程,蒋股权转让的有关条款给甲看。甲一看公司章程,顿时就傻眼了。原来,公司限制了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规定了诸多条件和违约责任。那么,这些规定对甲来说是否有效呢?
虽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当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也能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当然,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例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话,那么按照公司章程来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既然章程做了规定,甲也只能遵守章程。毕竟,当时甲是同意了章程规定,才加入公司的,如今也不能“出尔反尔”。
股东要求公司分红,这个要求并不是随便一提就能得到满足的。也就是说,股东分红需要满足一下两个条件。
1.公司有利润
公司盈利才能实现分红,这是基本条件。如果公司年年亏本,那也就谈不上分红了。
2.遵循事先预定
有些公司为了发展需要,几个股东几年内不做现金分红,或者以股票增发的形式代替现金分红。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作为投资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从而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
见钱眼开也好,背信弃义也罢,总有些人在经商的道路上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逐渐的忘了初心。作为投资者,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与人合伙创业时,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与细则,这对小股东来说也是一道护身符。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大股东一般都会利用自己的实际控制权故意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不进行分红,使得小股东的投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一般正常的分红流程都是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进行分红。而且在股东会没有做出决议分红的情况下,那么小股东起诉要求分红也很容易被驳回诉求,除非小股东能够证明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才可能争取到分红。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再由股东会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同时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对于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分红权的情况,《公司法解释四》也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而且《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故而大股东不分红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救济的方式要么请求回购,要么提起诉讼要求分红。但是从实务角度来看,倘若公司有正当理由不予以分红的话,那么小股东想要维权确实比较困难。
说实话,作为小股东是很难维护在公司的权益的。
虽说法律规定了很多条款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股东的话语权是很强的,小股东是处于弱势地位。
唯一的方法是小股东们联合起来,运用自己的力量和法律武器来合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股东和别人达成了协议,小股东起码要要求知情权,包括他们是否有私下协议等,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维权。
总之,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要动用法律武器。
欢迎点关注,谢谢!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小股东司法救济之我见“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