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行驶方式?
股东基于其股东的地位,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上针对会议决议享有决议权,又叫表决权。所谓的股东地位其实指的就是手里股份的多少,也就是说手里的股份越多,表决权力就越大。
股东表决权的行驶方式?
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行驶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三种行使权分别对应不同的内容:
在亲自行驶表决权时需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针对代理人也有不同的要求,包括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人数,代理权的授予以及委托书劝诱的法律问题。关于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公司法》第108条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各该股东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关于代理人的人数《公司法》作出解释,为防止数个代理人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条第5项和台湾省《公司法》第177条第3项)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数限定一人。关于代理的授权问题,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且《公司法》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条第5项、第6项之规定,规定公司董事应自股东大会终结之日起一定时期将股东授权委托书备置于公司住所。
书面行驶表决权可谓是最直观的表现,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表决票上记载必要事项后,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若股东大会进行中对原议案提出了修正案,则赞成原议案的投票作为反对修正案的投票对待。以书面行使的表决权数应当算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
以上三点是林律师为大家简单介绍的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行驶方式,最直观最有效的行驶方式当然是亲自到场行驶,在遇特殊情况下无法到场时,可采取二三两种方式吗,但须注意表决权行驶的过程严谨性,确保股东的意见准确得到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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