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合同变更公司名称
签署合同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职员重新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复制签订,没有必要。如果想增减内容,是另有隐情,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公司变更合同,职员不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司为什么提出重签合同呢?大致有这几种领导集体意念:
更名开张,以表新气象;体现领导有权,故意作秀;想调整职员,以示警觉;想增减有关内容。尤其是最后一条是想趁更名之机而变更领导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职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拒签更换的合同。若职工不签,公司以原合同作废,或者借势侵权,职工可集阵签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以求合理解决。
你这个问题应该是公司名字修改及法定代表人修改后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效力吧?
目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名字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些都是属于公司形式变更,原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并不改变权利义务主体。也就是说,原来签的合同对新公司仍然有效,之后签的合同协议当然也是有效的。
比如,你原来和芝麻开门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芝麻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三。但是,一年后芝麻开门有限公司改称小鬼当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成了李四,根据法律规定,芝麻开门有限公司要按照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到当地市监局登记变更事项。这种就是非常明显的公司形式变更,因为虽然变了个名字,但是新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你之前和芝麻开门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仍然适用于小鬼当家有限公司,你后面和小鬼当家有限公司签的合同当然有效。
总之,有关公司形式变更的,那么该公司原来签的合同继续约束于合同主体,后来签的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就原公司的债务继续可以向新公司追讨。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变更名称的一方当事人从双方履行合同需要考虑,也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样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与业务开展。而且,《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签订合同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最好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虽然说,单位名称变更时经过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发生纠纷各种记录和档案可以追溯,不知道你是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是和对方合作的商务合同,分开讲讲个人建议:
个人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执行和有效性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需要重新签订。公司层面对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明确一下,减少员工们的疑惑。对于名称的改变,可以理解为,合同的主体并没有变,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形式上,可以要求公司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就这个变更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企业间合作的商务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也是仍然有效力的,详细可以参考合同法、公司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等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接。
如果碰到老赖,玩字眼游戏,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这是国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另外加上之前签订的合同就可以走司法途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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