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如何报销
工伤认定后如何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申报步骤的办法有:
1,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在受伤后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购买了但拒绝给劳动者申报工伤,则劳动者可以自行搜集相关的证据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劳动者自行申报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I表、住院病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4,但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时效问题,应当自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则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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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了工伤,一定要立即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工伤认定部门确认是工伤事件之后,就会下达工伤认定结论书,确认是工伤。从而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关系。
确认是工伤之后,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工伤待遇是:
工伤治疗的所需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费用。
实际上我们在因工伤住院时,如果工伤认定书还没有下来,那么我们可以按照职工医保的方式进行报销。等待认定结论书下来,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偿付有关职工医保基金的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起付线,一般报销比例也比职工医保要高。
所以说,医疗保险基金是管医保报销的,也可以按照职工就医的方式垫付有关待遇。但是工伤结论书下来之后,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了,不能再享受医保待遇了,除非是非工伤原因导致的疾病。这两点必须要区分清楚。
至于其他赔偿,还有四部分:分别叫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工伤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职工合理的住院治疗时间,用人单位要按照原先的工资标准给职工发放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当然可以提高。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待遇进行赔偿的费用。十级伤残是七个月的缴费基数。发生工伤都有一次免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会,一般都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职工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一般是由各省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或办法规定具体的标准。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给付。山东省的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四个月;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八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国家对于工伤的员工伤报销一定的费用,并且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拿着相应的材料,到相应的机构即可报销。同时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该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有关机构进行认定。
我是煤矿工人,2016年在上班期间,一年胳膊脱臼三次,12月份又一次脱臼,医生建议手术,单位不给报工伤,自费的一切费用。2017年2月份,个人申请工伤,4月份工伤认定了。几次催报销医药费的事单位领导说等鉴定结果出来一块给解决,8月份鉴定是9级伤残,现在领导说,药费不能报,说是个人认定工伤前的费用不给报,县劳动局也是这样说的。单位领导又说,要报销医药费,就不能给鉴定伤残这些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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