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一:
卢某在外地一家砖厂工作。2013年10月的某日,砖机出现故障,卢某正在维修时,机器突然启动,他被卷进搅拌槽,当场身亡。由于卢某父亲已故,其母亲倪某改嫁后已不与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砖厂在卢某死后并未通知倪某。直到2015年3月,倪某才得知儿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卢某被认定为工伤,砖厂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砖厂诉称,卢某的近亲属已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卢某不应再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对其家人进行适当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但未规定申请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卢某的近亲属之所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卢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砖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李某在一家餐饮店工作,但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份,小李在为单位搬运大米过程中不幸被砸伤。但是,单位不给他进行工伤认定,李某只好自己去申请,当地人社局并未受理,而是告知李某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李某担心,如果因为劳动仲裁错过了工伤申请期限,是不是就不能再认定工伤了呢?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李某目前的劳动争议,无论处理的时间有多长,均不影响他进行工伤认定。
特别提醒
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但劳动者还是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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