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般逮捕的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如下。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在三日内审查确定;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嫌疑人。2、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一般逮捕要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等三个条件,而附条件逮捕与其差别在于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不一致,即“证据有所欠缺”,但应该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3、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已就下一阶段如何开展工作有了明确的侦查方案和计划,因限于刑拘时间短而无法获取定罪的关键证据方提请批准逮捕,若给予一定时间既能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逮捕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1.逮捕的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逮捕只能由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3.逮捕的条件与适用情形:
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是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这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什么是审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条件?
所谓审查逮捕,就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什么?就是审查公安机关搜集的案件证据,比如检察官会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批准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见。
刑事拘留
多数情况下,逮捕一般发生在拘留之后。即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拘留嫌疑人之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最长要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觉得有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必须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羁押,就会释放当事人。
审查逮捕:7天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会在7天内审查案件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这里的30天+7天,总共就是37天。也就是说,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长会在37天内被逮捕或者释放。
比如钱宝网张小雷被控非法吸存案,唐小僧涉嫌非法吸存案,都是在37天内被逮捕。而联壁金融是在6月21日立案,今天是7月27日,37天即将到期,这几天警方应该就会公布对联壁金融案相关嫌疑人执行逮捕的消息。
此处所言37天,也就是传说中的“黄金救援37天”,即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师如果在这37天内参与案件辩护工作,寻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会见检察官,争取其作出不批准嫌疑人。
律师如果提出要求的,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如果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答案,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论是公安局提请逮捕和检察院批准逮捕,
他们有着共同的证据标准,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检察院审查逮捕,两者在标准上一致非常好理解,这就好比去(办案机关)参加考试,参考者准备的资料肯定要和考试机构的学习大纲统一,才能尽可能的保证通过率。
捕诉合一
在检察院内部,有个专门的部门对此进行审查,叫做侦查监督科。不过,现在各地检察院都在推进捕诉合一改革,也就是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
这样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提高。以前捕诉分离,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两个部门分别负责,他们也秉承着不同的审查标准,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确立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将公诉的标准确立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捕诉合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将合二为一,如果逮捕后不起诉,将会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错案责任,因此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会更加谨慎,以防止错捕错诉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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