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应是集体所有制,产权属集体,不属个人的。。确杈之后仍属集体所有,土地是集体承包给农民耕种,任何时侯,农民无权私下买卖土地的,如果自已确有困难种不下来,可以通过村委会出面调剂得到双方同意,签订有效的转让合同方可,谈不上个人把集体的土地进行私下交易。
答:农土地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土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了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以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了社会主义,公私合营改造以后,才把农村私有制土地,转变为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以,农村土地就成了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了,而没有转变成为国有制土地,这种土地所有制制度,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用《宪法》固定了下来。
另外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宗旨,就是要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建设一个人理想的公有制(也可以叫国有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国家能把农村土地,都买下成为国有制,这说明国家发展的经济势力是相当强大的,哪将会离共产主义社会就更进了一步。
总之,国家土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共主义理想社会的战略发展规划,即:先从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发展到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国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原创于2O2O年12月7日)
是的,可以这么说,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问: 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有权私下交易吗?
答: 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是无权私自出售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的。
首先、村委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征收协议是合法的。
村委会是本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的代表组织,在土地转让征收协议上签字,是代表全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的意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与县政府鉴定土地征收协议之前,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征收问题通过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村委会才有权利代表村集体与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如果村委会与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未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是违法的,村民有权阻止村委会私自出售集体土地的行为。
其次、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签定土地征收协议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以自己的名誉跟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代表的是村干部的个人决定,不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人意见,村干部私自以自己名誉签定土地征收协议是违法的,村干部无权私自出售村集体的土地,但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村干部都不会以自己名誉跟征收方签定土地征收协议。
再次、村委会打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誉违规出售集体土地现象时有发生。
很多村干部出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根本不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多村集体土地被村委会私自出售了村民也不知道,很多村干部私自出售集体土地,出售集体土地收益归村干部个人腰包,普遍村民不知道,即使知道敢怒不敢言。村集体出售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当归村集体所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都有权参与分配,村干部私吞集体土地征收款是犯法的,村民有权检举控告。
总之,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无权私自交易出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村委会与征收方签定土地征收协议之前,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大多数农民同意后村委会才能代表村集体签定征收协议,集体土地的出让所得归村集体所有,村干部和村委会无权私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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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宅基地可以卖买,我猜想是你应得宅基己用完,超标部分应付款使用,这是对超标使用的限止手段,不是将宅基地买给你了,今后到期,或者不使用了,村民小组将依法收回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我国目前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土地,国家没有一寸土地属于私有,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和转让,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和转让。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属于商业性用地,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可以随意买卖,不受限制。但农村的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不得买卖和转让。
对于本题所涉及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实农民的使用权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对于农民身份不变的人来说,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述为永久,但这个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续拥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变为长期,到房子倒塌后自然灭失。如果农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继承而转移,但继承下来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多数也变为长期,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其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是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大队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存在永久问题,只是长期不变。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村农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自留地和自留山从此消亡。只有个别没有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国家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应该说,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权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凭借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可以获得使用权,不管使用权是长期还是永久,都无法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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