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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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专门为业主规定的权利,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电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所形成的成员权的结合,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如自有房屋的内部空间,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你好,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物权法问题,一、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因为物权法中有一种特殊规则,叫做“添附”,用来处理相关情形下的物权的分配和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问题。

添附的体系中,分为物之结合和物与劳务之结合(此处不展开)。

物之结合分为附合与混合。

2.附合:结合的程度要达到形成合成物的程度,是一种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付出巨大成本不可分离。若是存在主导成分,则附合物之物权应归主导成分的所有权人所有。

3.混合:相互混杂难以识别彼此。如货币的混合。适用动产附合规则。

4.二者区别:

附合可以是:(1)动产+动产、(2)动产+不动产;

而混合只能是:(3)动产+动产.

在(2)时,物权归不动产物权人所有;在(1)(3)时,物权归属以按份共有为原则,以一方所有为例外。

5.此外,二者发生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时,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有人感兴趣的话我再说吧。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主要是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此特定空间须以四条线为基础组成的立体空间与彼特定空间分开;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记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专门为业主规定的权利,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电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所形成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种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一项复合型权利,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如自有房屋的内部空间。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外墙面等享有的共有的权利。成员权,是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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