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一告一个准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绝大多数劳动纠纷案件首先就要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包含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所有的约定信息。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劳动者到岗参与工作)的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制、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将以2倍工资支付劳动者报酬;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看起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好处,那为什么会有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呢?事实上,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逃避社保、解聘劳动者不用支付赔偿,对劳动者更没有责任,不用培训,甚至连劳动安全的保障力度都不够。因此说,不签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受到的处罚才会这么重。
劳动纠纷要以提供劳动合同为前提,因为劳动合同能够最直观、最有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是由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该如何维权呢?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怎样来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根据我国2018《劳动法》的规定,这3类证明只要你拿到了,就是对不法企业一告一个准!
1、公章
带有劳动者本人姓名的单位盖章文件是最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比如说公告文件、指示传达文件、收入证明、请假条、甚至是工作证等,只要有劳动者的姓名或者照片,然后又有单位公章的,就能成为有力证据。
2、电子证物
现在网络技术发达,很多工作都是通过网络来开展,而网络上容易留下痕迹,因此这一类证据是很好收集的,比如电话录音、单位内部办公群、单位每个月发工资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证据。
3、证人
能够请到单位里有劳动合同的同事出庭作证的话,就是最好的证据;但是几个同因未签劳动合同上诉的劳动者之间不能以同事身份相互佐证。
各位劳动者要注意了,特别是还没有签合同的员工,维权之路很艰难,善于保存资料、证据才能够最大力度的保护自己。也不要心存侥幸,贪图2倍工资觉得不签劳动合同是好事,当心多的都赔进去了!
没签合同一告一个准的案例:
一
这几天连续遇到两个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一个是没签合同,被员工告了,要11个月的工资,已经收到传票,近期开庭。第二个涉及到双重用工,复杂一点。
二
先说第一个,案件细节就不在这说了。我们这边是公司,没签合同,被员工要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我们研究了应对的策略,准备应战,看看官司会打到什么地步。
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可以要到11个月。
自从这部法律规定出台之后,法院劳动案件暴涨,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二倍工资。
看两个案子: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2,294元(4754元*11个月)。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64,441.66元(离职前的12个月工资70,300元÷12个月×11个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2017年10月14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2018年11月15日离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告主张的数额64,441.66元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1个月的工资,打几天官司就可以拿到。这个钱,几乎白得,谁会不要?今天这个事公司这边还觉得非常委屈。从没亏待员工,之前一点声音都没有,怎么就突然把自己给告了呢?是不是受人指使,坏人作祟,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
心情可以理解。如果用感情牌斗地主,可能也会赢。只是官司场上无情面,只看法律。法律规定很明确。所以多数这种官司,公司一方凶多吉少。
甚至还有,有人专门利用这条法律,上班告诉公司不用签合同,然后干满1年,转身去劳动仲裁告公司,索要11个月工资,用工碰瓷。这种官司,基本也一告一个准。
正因如此,二倍工资,在公司劳动法风险中,可以排进前三。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有12年。如果公司一方不知有此规定,那么在人事管理这一栏上,不合格。
三 双重用工关系
这个不是案子,是顾问单位遇到的一个事情。公司招聘一个员工,要签合同办保险的时候,发现员工和之前单位并没有离职。这事怎么处理?
首先法律承认多重用工关系,这是结论。
法律依据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说的是“造成损失”,并非禁止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面两条是反向说诉讼。下面这条就是正向认定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符合这些条件,就是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多重关系。
看这个案子:
本院认为,冯某作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必全天在单位上班,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其可以随时随地为单位提供劳动,这为冯某同时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创造了时间和空间条件。也没有证据显示冯某在被告公司从事的是非全日制的兼职工作,如果简单地以不可能存在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为由,将后建立的与被告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剥夺冯某在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方面的权利,显失公平。从司法程序上认可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仅是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建立劳动合同的意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被告公司主张其与冯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多重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个障碍,社保。多重劳动关系,难以缴纳多重社保。但这是社保制度的问题,不能以此否定多重劳动关系。
是劳动关系,相应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全部的权利,比方说签合同,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等,也就都有了。这也是今天说的这个事的法律基础。
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你了解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
2017年作为当时所在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我参与处理一起员工告企业的纠纷。我们招商部一位同事因招商业绩不好,在办公室与总经理发生冲突,事后总经理以该同事招商业绩不佳、辱骂殴打领导为由令人事部下文将其开另除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同事拒不接受公司开除他的要求,继续来公司打卡,并同时向劳动监察举报公司。
劳动监察大队来公司了解情况后,进行了双方调解,由于当时那名同事和总经理都在气头上结果调解无疾而终,监察大队后续来了几次不了了之。
随后总经理令信息部清空考勤机内那名同事的指纹信息,并让安保部清空其座位。作为人事行政经理,我积极与那名同事沟通按照领导意思劝其主动离职,另外我也积极与总经理沟通建议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不过双方都没有接受我的建议。
接下来那名同事提出了仲裁,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建议那名同事离职,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那名同事接受了,但公司不接受仲裁结果不愿意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那名同事又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总经理找了法院的人,案件迟迟没有审理宣判。那名同事找了我们当地的电视台反应法院偏袒公司、劳动监察不作为行政渎职,又向税务部门反应公司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电视台过来采访并播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税务部门来公司查账,也一定程度影响公司的财务工作。
私人老板真不怕劳动局?
私人老板也怕,我来给你讲个案例:
16年末离职后,通过某求职网站参加了广州某公司的面试,面试过程中人力和主管领导给我的印象还不错,虽然给出的薪资待遇,未达到预期,但领导承诺了会有老员工帮扶,在职业发展上也有一个相对清晰的定位,刚开始的两周主要是熟悉公司相关的流程和制度,接了一些公司以前的业务审核,由于我是房建专业工程管理出身,在面试的时候也有跟主管部门领导,沟通过可能前期全专业的审核工作会相对弱点,双方也达成了一致。
在入职第三周的周日晚上,突然收到人力传来的短信:下周一您不必来上班,公司领导决定不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若您有留在公司的私人物品,请于周一工作时间内取走。当我咨询辞退的原因是什么,人力的回复是领导决定,随即我提出这几周上班的薪资如何支付,是否有赔偿金?人力作惊讶状,试用期不录用没有工资,更没有补偿。我虽然不精通法律,但基本的劳动法还是知道的。我告诉人力: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是需要合理理由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若无故辞退是需要补偿金的,且正常的工资是最基本应该发放的。人力说没有的,就挂断电话了。
第一,根据劳动法,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条件明确。第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挂断电话后,我发了一条短信给人力。如果没有确切的理由证明我无法胜任工作就辞退我,需要赔偿金,另外工作的薪资需要按考勤发放,否则劳动局见。故事最精彩的部分来了,该公司的老板,也就是当初那个笑眯眯面试我的某总,在晚上10点多打电话给我,我也在我的预料之中,所以电话开启了录音。
电话接起,对面的老板没有半点客气:你不懂劳动法可以去百度看看,试用期没有工资,我在广州开公司几十年到处都认识人,你以后想继续在这个行业混就…噼里啪啦的一大堆,完全没有任何气度,还试图威逼让我放弃维权,我耐心听完以后,告诉他:(不知道什么鬼公司,在一个居民楼办公,还用的老式打卡机考勤)这两周上班的考勤记录我这边都有留;另外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在入职的时候有拍照;还记得之前你让我帮忙用手机扫描身份证吗,我还留底了(当时老板需要身份证扫描件,刚好公司的打印机坏了,我用手机CS给他扫描的,其实我并没有留底,只是做了亏心事的人经不起吓唬的)。如果你觉得你的处理方式合法,完全不用担心,我周一会去劳动局提交这些资料,你的公司还有没有别的问题,到时候应该会一并被查吧,然后挂断了。
第二天一早,收到老板发来的短信,今天过来领这两周的工资,还给我按照转正的薪资,根据实际考勤计算的。当时想毕竟没有签约合同,赔偿金估计要拿也难,就没要了,我跟他说你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我,我不去你们公司我担心我的人身安全,老板说你不来我们没有办法出账。
没工作的人,这笔钱也不小,我还是去了。走进公司,平时做旁边的几个同事跟我使眼色,发微信说待会一起吃饭。我面不改色径直走到人力面前,拿到装着钱的信封,当即拆开数,人力说你还有什么私人物品今天一起拿走吧,然后当着大办公室所有同事的面前,一脸鄙视和嘲讽的说你真没良心,亏了当初老板还想招你进来。我当即怒了,怎么现在还是我理亏吗?
“第一,我建议你应该去熟读劳动法,作为一名人力你太不专业了,没有一点专业常识你是怎么做人力资源的,不怕给你们老板背锅吗?第二,这跟良心没有关系,我们是正常的劳动关系,我上班公司付工资没有任何问题,我没有索取赔偿金,已经算是很善良了。第三,你和你们老板都没有资格跟我谈良心,良心这种东西你们要是有,也不会这样坑员工,估计你们这样做也不是第一次了吧,没有一点不安吗。“
因为激动还有是真的担心人身安全,说完有点发抖但是很爽,但人力比我抖的更厉害,脸色铁青说不出话,我也没有在乎太多,转身走后马上把人力和老板的微信删除了。人力的小姑娘如果不在最后还言语相逼,我没有理由也不会跟他们继续争论,打算领完工资就走。之前同事请我中午在附近的商场吃饭,过程中他们讲平常老板娘是怎么压迫他们的,出差垫付报销难,福利待遇根本就没有当初入职承诺的那样,还说人力跟老板有亲戚关系,等等,我问他们为何还要继续在这工作,他们摇摇头说,没办法工作都不容易。为他们惋惜的同时,也庆幸自己没有在这里耽误太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包含的一切应该与每个人一生的权利相关,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大大小小的事情,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有空还得多读法典,让你能在该维权恰当的时机,更坚定的为自己伸张,能在家人朋友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当你软弱可欺,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唤起他人的良知不安,当善良的人们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那些看似凶狠的人反而会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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