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范围
适用普通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汉语注音:mín shì sù sòng 英文释义a civil action;common pleas)。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二、民事诉讼概述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一审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只要案情不复杂,就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的使用范围如何,要看是什么语言,若是c语言,其可移植性毋庸置疑,java也一样,无论是在linux 操作系统下还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都可以运行,而vb等就不行,最后,要看你考虑的角度,若是考虑可移植性要高,要好,那就尽量采用可移植性好的语言,若是考虑其他因素,那可以不用考虑可移植性是否好坏,希望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祝愿你好运,也祝愿新年快乐。!!!
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当事人起诉方式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只有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三)举证期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为三十日。 (四)审判人员组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庭审流程不同 相对于普通程序庭审流程来说,简易程序简化很多,对庭审前的准备、庭审顺序没有严格的限定,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也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而普通程序有严格的庭审流程规定,且明确规定了传唤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对于开庭时间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对外公告。 (六)审理期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审理期限不得延长;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不可相互转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案情复杂等条件下,可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审判程序的情况外,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的转化是单向的,只能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而普通程序必须严格按庭审流程来进行操作。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存在较为明显地差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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