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有哪些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有哪些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根据第十六条又规定,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根据该规定,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如果想要免去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必须存在一个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不能仅仅是拒绝赔偿保险金。因此,本案中隐含着一个关键的争议焦点,即保险公司向田某送达《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换种说法就是: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是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通知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即使该通知中包含有“合同效力终止”的表述,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在发生解除合同理由时,应该明确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即解除合同的文件中应载明“解除合同”这一表述。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能够证明投保人在投保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能够拒赔的。
案例
小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这份保险之前,小王在本地医院体检过,检查得知其患有甲状腺结节,分类为四级。小王在购买这份重疾险之前,向业务员告知她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情,但是,业务员说这种事情不影响投保,所以,小王最终还是得以购买这份重疾险,保险合同也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生效。
可是后来,小王甲状腺结节竟然出现了恶化。甲状腺结节95%都是以良性为主,在发现甲状腺结节的时候,医生也是这样叮嘱的,让其定期检查,可是小王的结节还是恶化了,于是,她在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小王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查到小王在医院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情,认为她在投保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身体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理赔。
但是,小王后来找到了她和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能够证明,她在投保前已经告知业务员其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最后庭审中,保险公司接受调解,支付了小王保险金。
如实告知义务
可见,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比较详细,在此我就不一一罗列了,其中有两款很关键,即: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如果投保人已经告知了相关事实,但是保险公司仍然接受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之,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规定的一项很重要的投保人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您好!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患有疾病并没有如实告知,如果再投保,则是具有主观恶意,是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法理。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且保险公司无需将投保人已交的保费退还。所以,建议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在有健康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人工核保 ,但一定不要有欺骗行为。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