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1、先说说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实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的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行使就不会受到保护(这里与下文谈到的除斥期间不同),相对人可以对权利提起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2、再谈谈诉讼时效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这项权利并不会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但是除斥期间不同(主要适用形成权),一项权利如果经过除斥期间就会消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借贷人)主动还款,债权人(贷与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债务人还款是因为债权人对其的债权仍然存在,其债权构成了债权人保有利益的原因。
3、第二点讲到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的消灭。这点其实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用语有关。其实在德国法和台湾法上,诉讼时效制度被称为[消灭时效]。在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当时立法者考虑到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采用[消灭时效]这一概念,容易产生“时效一经过,权利就消灭”的误解,所以立法者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而且这一术语被继续沿用到去年颁布的《民法总则》
4、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第三点提到,当时民通制定者为了避免误解,而采用[诉讼时效]这一术语。然而,从86年制定民通到现在已有30多年。最初《民法通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是法官依职权可以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后来司法实践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但同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不得主动依职权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5、关于 @苡北 同学在评论区里问题:诉讼时效均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个问题,朱庆育教授在其大作《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16年第二版)中提到“起算期日的界定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请求权的客观发生(或可行使)为准,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二是以请求权人主观上的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为准。前者称客观期间,后者称主观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1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结合第1款,这里所规定的主观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8条第2款第3句:“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二十年即是客观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要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即使对此不知道,二十年过后,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再主张权利,不受保护。显然,客观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限制主观诉讼时效,节约诉讼资源。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3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
您这个问题是有所争议的。具体表述是:人身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不是人身权,这是一个很深的理论问题,如果您是法学学生建议仔细研究。 身份权请求权由于与特定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近亲属间为尽抚养义务而确定的定期财产给付,其每期的给付请求权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应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法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我理解就是一个兜底时效,也就是不管时效种类如何,一般20年之后就不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