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同一方违约
双方签订合同一方违约
1、守约方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未付款利息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一般而言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主要是补偿性的,你的问题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违约金是承担该违约责任一种方式,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也是承担该违约责任一种方式,两者是不能重复要求违约方承担的; 2、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工程欠款利息”,那么该约定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对方真的违约了,也不代表就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如果约定的不合理,也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限来作为衡量标准。所以,如果一方真的存在违约行为,那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话,对方依然可以要求向自己赔偿相关的损失,这其实也是相当于要求对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反而如果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比如要求对方违约就赔偿你200万,但是你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多,那么法院也会酌情调低你的违约金,依然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付。
所以,如何约定违约金要有一定的技巧性,即不能过高也要合理,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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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做
你随便去个律师事务所 让律师帮帮你忙 看看这个官司能打不
用不了多少钱 也就是100左右
确定了 可以打这官司 你就去打 你的目的现在不仅仅是恢复你的运作 而是还需要甲方赔偿你的损失
停止合同 的前提是 你们有没有违约 你们的书面合同是怎么签的
网上说不清 因为你们的书面合同 我们都不知道
你去行个律师去~.~
安慰老人… 人老了 别气出个病里
依我之见:这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赠予方单方面的,这种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在最初颁布时并无扶贫公益方面的上述规定,但随着扶贫丶公益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慈善个人和公司出于支持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诺千金丶大施援手,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社会和教育走出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个别人借慈善之名,比如在“汶川5.12地震”慕捐,对西部捐建“希望小学”的扶贫公益事业的义举中,有极个别人,个别企业一旦扬名后背弃自己的无偿赠予的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上述情形,《合同法》在修改时增加了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予合同,以及公证的赠予合同一旦成立,其合法义务是单方的丶违约主体也是单方的丶一经成立该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经修改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丶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扶贫丶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就立即生效,此类合同就依法确定了单方的违约责任义务。而此类赠予合同有如下特点:
A,双方合意,赠予人自愿单方无偿将某标的物赠予某人或组织,受赠人愿意单方无偿接受赠予;B,合同义务单方,即这种赠予合同确定的义务是单方的,如赠予人必须单方履行赠予义务;C,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旦达到合意(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合同一旦成立)该合同就立即生效其赠予人就依法必须单方履行赠予的义务;d,赠予人如违约不履行“单方义务”的话,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约并向人民法院“单方起诉赠予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了,那么另一方也就是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金额的,就按这个金额赔偿。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就按这个方法进行计算违约金的多少。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责任。如果说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怎么办呢?这个就直接以守约方受到了多大的损失损害,一般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这两种形式之和加起来的损失,有权让这个违约方进行赔偿。
如果对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巨大损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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