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合同法的范围
不适用合同法的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协议往往是企业与部门,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适用合同法。举例而言,汽车制造企业内部有很多部门,企业可以与生产部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生产部负责任罚款此类的协议。
D. 收养合同。
收养合同涉及到身份关系,不是合同法调整范畴。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不适用:(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4)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1、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
(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合同。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等,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
《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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