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协议是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协议是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该规定意味着上述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即这些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虽然它们在性质上也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与身份有关的协议缺乏直接的经济内容,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别,其自身运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对其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其二,在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那种认为将身份关系当做合同关系处理是将人格商品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合同本质误解基础上的,是将合同的本质届定为经济性,而实际上,合同的本质应为合意,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协议当然属于合同。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市民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是传统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现行《合同法》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由该法调整当然是合适的,否则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会导致该法体系的混乱。解决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的不当作法只能由未来的民法典加以解决,《合同法》难担此重任。
D. 收养合同。
收养合同涉及到身份关系,不是合同法调整范畴。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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