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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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处理学历造假?
首先公司需要了解,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的前提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 该学历是员工所提供
– 该学历客观上确实为虚假,且有证据证明
–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晓该假学历
由此反推,企业在员工入职阶段履历填写时,除了要约定欺诈后果外,还应要求员工在学历证书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便企业提供举证。另外,规范侠建议,在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公司欲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采取以下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降低法律风险及成本:
–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也即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建立民事关系。同样,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入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重要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互相享有知情权,也即知晓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相关重要情况资讯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精况;对于企业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招用其入职,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实务指南
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全面了解劳动者的各种情况,在内容上应着重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了解劳动者的自然信息。如年龄(不得低于16岁)、身体状况(疾病、残疾、职业病)、职业技能水平(专业资质、级别)、教育背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离职证明单)以及平时表现,以及前任职企业主管评价。
第二,企业要了解劳动者当前劳动关系的状况。这一点对一些涉密岗位尤为重要。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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