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指的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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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竞业限制的时间,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定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于《公司法》第149条,该条款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竞业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进行竞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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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和劳动者签订该条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人员作出了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此三类人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他无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主,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竞业限制的时间,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协议依据效力的来源不同,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协议和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法定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于《公司法》第149条,该条款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的竞业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进行竞业行为。而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限和相应的补偿条款,否则无需受之约束。

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防范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风险。因此公司可以从以下十大方面入手:1、 主体资格;2、 竞业地域;3、 竞业期限;4、 竞业方式;5、 补偿金;6、 竞业通知;7、 违约认定;8、 违约金;9、 法律适用和管辖;10、竞业程度。竞业限制协议是法律技术高度密集的法律文件,一个小问题便可能导致其法律效力与约束力严重受损。我们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竞业限制机制及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漏洞、瑕疵等,导致企业的核心人才、商业资源与商业秘密等遭遇竞争对手或资本的“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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