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等到劳动者孕期结束后才能解除。获取更多社保建议可以去我们官网问问专业顾问看看怎么处理。
1、三期女职工是不是绝对不能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的受特殊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三期女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在法定情形下,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
2、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要顺延到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属于违法终止,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同时,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在此期间女职工发生的孕检生育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应该顺延至孕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