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赔偿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上述六条中任意一条的,你辞退他可以不用付经济补偿金。
你好,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余年,遇到过很多员工申请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很多朋友都知道被迫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如果实际去操作,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可能很多朋友都说不上来。
说到被迫离职,很多人肯定会告诉《劳动合同法》上哪几条,不过仅仅说这些,非常空洞,也没办法知道实际操作中的套路和要注意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这里就不再直接搬法律条款了,而是围绕劳动合同中的情形,来说说哪些情况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形,实际操作应该如何做?
一、最常见的就是调岗
岗位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
1、调岗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和流程,才是合法调岗:
(1)原则上工资不变;(2)提前进行张贴通知公示或告知员工;(3)调岗不能有侮辱性、惩罚性(比如动不动就让员工去扫厕所就具有惩罚性质);(4)公司调岗的证据理由必须充分。
2、这些情况属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1)岗位还在,不让员工到岗工作;(2)不让员工正常打卡上班;(3)带有惩罚性、侮辱性的调岗。
二、公司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
部分人会把克扣工资与降薪弄混。克扣工资是你的工资是3000元,公司这个月无故扣500元,但下个月还是按3000元的工资算;而降薪,是工资由3000降低到2500元,并且以后都是这样。(by号打听生活)降薪需要在发生后一个月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默认。但无故克扣工资,公司一定违法。
三、变更工作地点。
一、合法搬迁,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本区(街道、乡镇)内搬迁,不影响上下班的;(2)市内搬迁,但能合理解决员工的吃、住、行的问题;(3)公司提前张贴公示告知了员工。
二、跨市、跨省,是必须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XX市或者XX省,这种是无效的(by号打听生活),真到搬迁的时候,还得看实际情形来确定。
四、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不用多说就知道了,自己查询下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就能知道公司是否有缴纳社保。
针对以上四点,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调岗:公司的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能证明岗位的其他证据。
二、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工资条、工资银行转账流水等,不要相信公司口头的说法,一定要有相应的事实。
三、变更工作地点:公司的搬迁通知,如果公司没发通知,在搬迁前也基本都能知道。
四、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社保系统查询的清单。如果没缴纳,那么社保清单里就是空的。
如何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对应的有效证据要准备好,口头的不算,要形成书面的或产生事实的,且有公司痕迹的证据,不能是简单的打印表格。
二、向公司发通知函,《关于XXX因为XX公司XXXXXXXX而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快递单上要写清楚内部文件的全部名称,在封口后拍照留证,等公司收到后,保留好快递的寄送记录。
三、带上劳动合同、对应的证据、快递的函的证据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正常走流程。
最关键的一点,申请被迫离职,要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劳动关系被解除里,还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一定要多查资料多咨询。
总而言之,在这一块不要太冲动,一定要沉稳,确保万无一失再去进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线的员工都应该给补偿,主要还是服务行业,比如说现在的疫情,一线的医生护士,一线的快递员,一线的铁路员工,一线的公交员工,还有在一线的警察、军人等
一般情况下是公司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而你目前的情况,主动提出了离职,即便是公司有撤店的打算在未公布之前你本人已经提出了离职就无法取得补偿金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看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违法的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
(三)、《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下列情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四、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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