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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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然后,需要确定超期羁押的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此,上述情况如果全部加起来,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应该不超过7个月,但是,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前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外,还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超期羁押的期限,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对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称谓。而羁押期限一般指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羁押期限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涉及流窜作案的、边远地区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即为办案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除案件需要继续办理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外,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律师提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届满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对羁押期限问题应给与充分重视。在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多留意羁押期限是否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