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不赔偿怎么办
首先,就这个问题而言,这个问题是十分笼统的,民事纠纷包含许多领域的纠纷,包括合同、侵权等纠纷,然而,每种纠纷都具有其特点,需要对症下药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其次,根据民事纠纷的一般处理方式,可以诉讼为至后方式与对方进行协商,梳理总结好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有技巧的与对方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让对方实施,做好相应的证据固定工作,根据对方的态度及处理方式确定下一步应该做什么。当然,具体建议咨询律师,与专业律师沟通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自力救济如无法达到目的,可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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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是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再没有能力赔偿,法院应中止执行,等行为人有执行款项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是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确实没有能力赔偿,只好向赔偿权利人约定赔偿期限,尽量做到诚恳道歉,让对方理解与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