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几种情况
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几种情况
在职场中,加班是经常会发生的。按照劳动法,员工是有权利拒绝加班的,企业加班前应该与员工或工会协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写上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以看出,公司如果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需要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并且需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普通算法,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为基数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基数的2.0倍,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数的3倍。
但是实际上是否就可以随时都不用加班,而一味的拒绝呢?在现实中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来讲是有事情时才加班,也就是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作为员工完全不考虑公司的利益而加以拒绝,那么作为公司来说有可能因为这而影响了生产经营。对个人来说,也有可能让单位领导对你的影响趋于恶劣,在有需要时你不愿意,那么有困难你是否顶得上呢?作为员工又是否具有可以与公司共困难共进退的忠诚度呢?那么在你有困难时或有需要时公司可能就不会满足你的需求。而且弱势的个人的升职加薪估计也会受到影响。
所谓锅里有碗里才有,只有员工共同努力往公司这个锅里装钱,才有从锅里舀到碗里,作为个人这个碗里才有来源。但是这也不能作为公司无限压制员工加班的理由,个人要身体健康也要休息也有私事需要处理,只有双方共同协商在员工愿意的基础上,达到双赢。
我下面的视频,以案说法说明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急需要加班时必须取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劳动者可以决定加班或者不加班,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法律有例外,如果企业加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机器设备抢修等情形的,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如果企业因员工不加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没有征得员工统一的情况下,派员工到外地工作,员工可以拒绝吗?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公司聘用员工,其目的就是需要为公司服务,服从公司的安排和调度,这是企业用人的准则,也是员工应当遵从的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在向全国流动,有的搬迁,有的是拓展业务,因此工作的内容和环境,和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相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原来总部在甲地,现在因业务需要,在乙地的业务多于甲地,这就需要外派部分员工到乙地工作。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工作地点条款的约束,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或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的,员工就应当服从公司的分配。其实到外地工作也不是什么坏事,就是离家远了一点,周末回家不方便而已。现在很多公司外派员工到外地工作都是有优惠条件的,有的给予补贴,有的增加工资待遇,有的是升职等,我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有体会的,如果和公司有约定,还是需要服从公司的分配为好。
如果不服从公司的分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超过规定的时限不去新单位报到的,公司可作为旷工来处理,作为旷工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当然具体还要看你对这个工作的依赖程度,如果你觉得这个工作对你非常重要,离开很难找到比这更好的工作,你也可以不去,那么下场只能是离职,我想大部分公司都不是很喜欢不服从公司分配的员工,在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员工选择的余地往往是不大的,即使你走劳动仲裁的路子,也是又费马达又费电,结果吃亏还是自己。
总之,公司需要派员工到外地工作,说明你在公司还有用处,公司也还欣赏你的才能,其实公司在外地重新招人的成本可能还要低于派你去工作的成本,但是之所以要外派,考虑到你是公司老员工,是公司的骨干。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个人要充分认识自己的价值在哪里,是否有和公司叫板的本钱,只有这样才能保住自己的饭碗,又能愉快地到新岗位工作。
都要辞职了,还签什么竟业协议,完全可以拒绝签订。
竟业协议的签订,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员工签订的。
一般约定竟业协议,是需要员工在入职时随着劳动合同一同签订,或者是员工在发生工作调动晋升到重要管理岗位或是机密岗位时才签订的,基本上不会在员工提出辞职后要求签订。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执意要在辞职时要求签订竞业协议,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能拒绝,那么就要和公司好好谈条件。
通常情况下,竞业协议的月补偿标准至少是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低于这个数都是不合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如果执意要在辞职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更高标准的补偿,比如月补偿标准到工资数的80%。
毕竟都要准备离职了,突然冒一个竞业协议出来,这不是给自己找工作的路无形中关闭了好大一扇门吗?挡了自己的财路,那总得有地方还回来吧。如果是一入职时就签订,50%无可厚非,这是彼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人都要走了签订这个,相当于倒打一耙,这太不合理了。
总之,劳动者要好好利用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这一个原则,与公司好好协商签订,如果单位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来强迫劳动者签订,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被逼签订,那么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个人觉得,这种离职才想起签竞业协议的公司,本身就不是什么规范的公司,估计也不会赔什么补偿金,所以劳动者还是及早拒绝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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