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生活中,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有一种特别的人身伤害,劳动者给予了特别多的关注,这就是我们常常提起嘴边的工伤。工伤也被称为职业伤害,和工作有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所引发的伤残或者死亡。
因为工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是现实的,往往关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也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庭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作为劳动者多了解劳动法中的工伤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01
什么是工伤?
案例:张某与宁波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天在户外安装广告牌的时候,一脚踩空不慎从高空坠落,下肢不能活动,被工友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张某双腿骨折,需要住院疗。问:张某遭受人身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或者职业病所引发的伤残或死亡。这里所说的“事故”必须是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职业病”也必须是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工伤属于人身伤害,它与一般的人身伤害不同,有着以下的特点:
⑴ 受到工伤伤害的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⑵工伤是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⑶工伤是特定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⑷工伤是有特定原因的人身伤害。只要伤害是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都属于工伤。
所以,鉴于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时,最应该先考虑的是这种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由于张某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也与广告公司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张某骨折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张某也享受到了工伤待遇。02
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的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陈某在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做数学老师,有一天在工作时间内接到老同学的电话,约她到附近的辛巴克商谈毕业10周年聚会。恰巧这天上午又没有她的课,陈某简单收拾一下就离开了公司和同学见面去了。和同学商量完后,陈某就离开店里,在返回公司的途中,被一辆汽车给撞成重伤,好在经过医院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但是再也站不起来了。瘫痪后,陈某和公司打起了官司,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要求公司给与自己工伤待遇。问:陈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遭到伤害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⑴“工作时间”是认定工伤的时间标准。这个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⑵“工作场所”是认定工伤的空间标准。工作场所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包括公司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⑶“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内容标准。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职工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对生命安全监控的事故伤害。
本案例中,陈某的交通伤害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却是没有发生在工作地点,也就是说陈某是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私自外出而遭受伤害的。并且陈某受伤的原因也不是工作引起,和工作和职务无关,因此陈某的受伤不属于职业伤害,因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在在工作过程中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03
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某公司员工徐某因为公司安排去外地出差,在外地办公期间遭遇车祸,全身多数骨折,脑部受创昏迷不醒。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做了开颅和钢板内固定手术,虽然几个月后人已清醒,但是因颈椎损伤徐某一辈子只能瘫痪在床。徐某及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问:徐某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公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批准,到本单位以外的场所工作的而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外出的区域包括本地和外地,属于工作场所。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应当以“工作场所”为空间标准,不在工作场所内职工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因公外出,并且是出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延伸认定为属于“工作场所”,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徐某接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04
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田某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左眼失明,肇事车辆逃逸。问:田某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必须是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上下班的途中。
⑵必须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⑶必须是职工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田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受害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05
其他可以视同工伤处理的情况
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条件:①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②必须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⑵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⑶ 复转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享受公司待遇。
06
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虽然符合第14、15条的规定,但是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 故意犯罪的。犯罪是指违反刑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⑵酗酒或者吸毒的。因酗酒或者吸毒造成的对身体的伤害或者其他意外伤害,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均不得作为工伤处理。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的自残、自杀行为,无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都不需要对职工这种个人行为负责任,也 不以工伤论处。
什么条件下受伤属于工伤?有什么规定?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应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主要就是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职工在参保工伤保险之后想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都是需要经过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确实是工伤的才能享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社部发〔2013〕34号、人社部发〔2016〕29号】这几个文件是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范围的: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题主的问题,属于认定范围的第六天,但是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个人觉得你这个要认定为工伤还是比较麻烦的。当然这个只是重庆地区的政策,外省可以具体再咨询一下。
你的情况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的情况分析:
依据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第(六)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一)你所说的上班时间一定要对得上,不然的话无法认定为工伤。
(二)非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个需要交警部门认定的。
你必须要做的事情:
(一)有没有及时报警?事故责任人有没有跑掉?如果无法认定此事故是为紧急避险所为,责任人无法找到的话,那你这事就是空事的。
(二)你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事故责任一定要报交警鉴定,确定行人承担大部分责任对你才有用。
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你可以找到事故当时为了避让的人,由他承担你的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三要素: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有关的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首先说工作时间的界定:公司安排的常规工作时间,例如正常白班、夜班等;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班应有部门领导或同事的证明,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加班证明记录。
其次,谈谈何为工作地点。正常工作的区域属于常规的工作地点;而有些特殊的工作需要,比如外出办事、业务需要去的地点都可以视为与工作有关的地点。比如,公务员需要到居民家中走访,在走访时发生工伤,就符合工伤三要素认定的条件。
最后,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这一点很关键。比如,某员工在上班时间,在工区做自己家里用的东西受伤了,虽然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但却不是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三要素最后一项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认定中,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也作为工伤予以认定。只不过,认定的程序有所不同。
比如,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界定:员工上班从固定住所到工作地点的正常时间,和工作下班后从工作地点到固定住所的正常时间,视为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时间。如果,员工由于有别的事情提前出发,或者有其他事情延后回家期间发生工伤,对工伤的认定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在于工伤认定机构掌握的具体情况作为评判依据,看能否从工伤认定原则来向受害者倾斜。
另外,对员工上下班途中路线的确认也存在限制条件。员工上下班常规路线在工伤认定路线的范围之内;员工因私事拐道后,在非常规路线发生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了,对于在的常规回家路线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由于交通堵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临时改变路线,只要有证据支撑,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赔偿奔着先按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剩余部分按照工伤事故由工伤基金进行赔付。
对于有自残行为的,一经证据确凿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这类现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否则从人道主义角度,很难提出充足的自残证据。
以上是本人对工伤认定中的一些经验分享,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认定工伤的标准,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明确的约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你可以参照一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内容。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受伤应当在工作过程当中,因为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对于这种伤情,工伤认定,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人在理解的时候都是存在误区的,认为只要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个细节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同时还有一个关键条件,就是这种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根据你的表述,你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是负主要责任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你符合交通事故的条件,但是并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个条件,所以一般这种情况下应当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这起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这起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在驾车过程中,你负主责,但是,工伤认定是免责的,只要你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即责任是免除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当然,以单位申请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以个人或者工会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
工伤这块,我很熟悉,欢迎咨询,期待您的关注。
补充:疑点释义—该起工伤认定的关键点,从项目区回到公司,即这样从工作甲地到工作乙地期间发生的交通伤害事件,免责,能够认定为工伤。
建议农民工朋友,出门在外打工,一定搞清楚工伤保险的购买情况,很多用人公司都会以商业团体意外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其结果就是赔付满足不了受伤实际情况,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工伤:在工作中受的伤,包括不限于上班和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时间出去遭遇车祸的,还有就是直接因为本身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等等,均属于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以下情况要特别注意!!!
包括不限于外卖员,快递员以及顺丰车司机,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为单子问题遭遇车祸公司又没上五险一金以及意外险,出了事情甚至会发生公司跑路的情况(外包,因为公司不想负责外包给一些小公司)。
外卖员,在限时送饭的时间内,送到指定位置,经常会变道行使以及闯红灯,即使是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性发生剐蹭以及碰撞,甚至经常性发生有人偷拿外卖等行为,导致外卖员需自己负责,一旦发生车祸等严重行为,公司经常性会推脱责任,导致病情不能及时治疗。
快递员,快递员和外卖员的性质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快递员一般都属于比较稳定路线,没有外卖员那么紧张,但是对于经常开车的也要多加注意,快递员也很多属于外包公司。
顺风车司机,我相信开顺风车的基本都是私家车,如果你开顺风车可能会涉及非法营运,会被交警查车扣车,你可能签合同的时候还不会注意你和公司签的合同,你们双方并没有直接责任,而且出了事情,公司是不会为你负责的,甚至于保险都不会为你理赔,这个法院也是支持的。
以上三种身份,大家也都需谨慎对待,因工受伤公司可能真的不会赔。
您好!你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您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工伤,康复期发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不算违规,具体要参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公负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才能确认的。通常工伤认定有以下几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4、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途中发生事故的(比如说上下班途中)。
5、职业病。
未尽完善,欢迎关注,共同探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