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哪些情况下可以多分共同财产?
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讲究男女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方面,除双方有约定外,一般也是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
但婚姻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做了特别对待,以求达到更符合实际、更符合人性化,更符合公平原则。这些情况包括:
1,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精力较多的,离婚时可以适当作些补偿。
2,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在住房和财产上给予适当帮助。
3,一方有重婚,或一方有配偶又与别人同居,或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家的,或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离婚时隐藏、变卖、转移和损毁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这些特殊安排,差异化的处理,是对正义的支持、对弱者的保护,对公平的遵重。
打算离婚或正在离婚者,了解以上这些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对于理解和处理财产分配大有裨益。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为平等分配,了解了少分财产的情形,即可帮助我们了解可多分财产的情形。离婚时应少分财产的情形有: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过错的,依法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能以此作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的依据。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问一下?我家有俩个小孩,都是我爸妈还有我带的,我老公没有给过一分钱,房子也是我爸妈还有我和我老公一起买的。现在他在外面有小三要和我离婚,我想要俩个小孩和房子。法院能判给我吗?
男方的过错最多,那么女方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财产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男女双方有一方是先天性残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残疾的那一方也是可以分到多的财产的,还一种谁去养小孩,小孩在6岁以上16岁以下,那么这几种情况都是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财产的!
法律规定如果再离婚时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或者法律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 ,可以适度多分一些,除此之外 一般没有多分财产的情形。
很多人认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有上述法定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但这只是基于侵权关系而产生损害赔偿,与少分财产是两个法律概念 。即便最后的结果是对方少得了一些经济利益 ,但是两个法律概念是不一样的。
一、婚姻法明确可多分财产的5种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离婚时明确可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实务中处理不一。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目前,最高法颁布的第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明确了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实务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
1.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二、照顾性多分财产的情形
(一)实务中可以酌情多分财产的3种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关法官行为规范的建议问题的答复》中解读为:
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较为复杂。首先,关于哪些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问题。综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则为夫妻书面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原则上适用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定,实行均等分割或按当事人约定比例分割。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则上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这一点也在我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除了过错因素将影响法院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的判断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视,即妇女、儿童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和女方权益优先保护。换言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在确定各自分割比例时,还需加入子女、女方这一因素。在双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对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或女方适当多分。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法的答复,尽管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会太多。实务中,如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错过,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几率相对更高。
您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也就是说,总的原则在平均分配的原则下,适当照顾妇女、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的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特殊情形
对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三、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一方对于另一方,造成损害所支付的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直接关系,但却容易混淆。一方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争取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它与一般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那离婚想要多分财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致使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借鉴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四种法定过错情形均为故意,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会导致离婚,但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离婚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同一的,因此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