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什么?这会涉及到公司辞退员工是否合法的问题。
因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有法定的过错,公司是有权将劳动者进行辞退的,并且辞退之后,公司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关的赔偿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公司辞退员工,就一定要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二个就是,如果公司辞退员工是没有法定理由的,那么公司有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是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赔偿的。
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说,不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而是要求继续回原单位进行工作,这是一个请求。另外一个就是,如果劳动者认为已经跟公司闹僵了,即使再回去工作也没有什么意义,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单倍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不到半年的给半个月工资,工作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也给一个月工资。所以对于公司辞退员工的这个问题必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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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金。
一般来说,主动辞职,公司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如果是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和劳动报酬等其他行为(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要求额外支付经济赔偿,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你真的选择离职,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交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能在一个公司工作十年,算得上老员工了,你能坚持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真的很厉害!希望以后你发展的越来越好!
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自己又没有什么过失,员工被辞职后可以得到相应的月份补助,一般是单位工作一年赔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无理由赔偿应去当地社保有关劳动仲裁进行诉讼,按照劳动法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确实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很多时候自己对法律法规知识一无所知。因此,经常会不知不觉的“入坑”。今天给大家说一下关于职工获得补偿的问题。
什么是补偿?
我们推动依法治国,凡事要有法可依。因此我们所说的“补偿”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过去曾经叫做“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尤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年终奖、加班费、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等待遇,都属于工资总额的内容。因此,月工资往往比我们每个月的到手工资高的多。
经济补偿可以享受的条件
经济补偿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的。主要情况有:
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以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单位破产、解散等)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还强调了一种特殊情况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就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就是大家想了解的,职工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要规定了这样几项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当然不能进行劳动。这种情况下,把劳动者的人身安危置之不理,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履行下去的必要了。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是以劳动工资报酬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没有生活主要来源,还想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肯定不可能。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第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是相等的,侵害一方的权益肯定不可以。一般来讲,用人单位规定了迟到早退罚款,而且真正罚款侵害劳动者权益了,这就是属于违法的了。
第五,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欺诈、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当然应该解除。
第六,其他情况。
另外,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两种情况是相当恶劣的,一不小心会出人命的,所以劳动者可以甩手不干,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只要符合条件劳动者仍然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非常切合实际的,根据实际情况定了很多人性化的规定,大家最好要了解一下。
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开始生效。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其补缴,提出辞职也同样可以获得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讨要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许诺劳动者很多好处,比如岗前培训,解决户口问题或者有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首先说明一点,实务中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只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要看员工的辞职理由是什么。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即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认为,
“因澳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童玉彬工资的情形,故童玉彬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澳东公司应向童玉彬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必须充分把握当地的司法实践才能正确操作。
参考:《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
2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7)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案例:珠海中院(2016)粤0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埃尔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何健生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何健生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埃尔凯公司亦已收到何健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埃尔凯公司以何健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无需向何健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五、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明确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一般不太容易获得支持。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对此做的一个解答是这样的: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你好,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十余年,在7年前也遇到过员工以公司为购买社保为由主动辞职的,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呢?原则上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金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熟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条件下,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分别来说一说。
被迫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原因辞职的区别!
为什么这里要加“被迫”两个字,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区别开来。因为即便是主动辞职,也分很多原因的。比如最常见的就是个人原因,这种情况下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其他符合被迫离职条件的离职原因,那么是可以额外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离职原因这块一定要弄清楚!
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这里,我们只说几种最常见的,并且最容易取证的。对于那些不容易取证的,建议自己不要轻易去尝试,否则到时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补偿金,太吃亏了!
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1、劳动保护:比如噪声岗位要带耳塞、焊锡岗位要带口罩等等,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就符合这样的条件。但这个相对也比较难取证,所以用这个申请被迫离职的,也是少数。
2、劳动条件:这个容易理解,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公司单方面违法调岗、降薪等等都属于这类情形,而且相对比较好取证。
二、公司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工资。
这个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1、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一般在每个月底之前还未支付完上个月的工资,就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也就是拖欠工资。有些城市的要求还会比这个要严格一点,比如深圳市。
2、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比如公司克扣工资、罚款、无理由降薪等等都是。
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到现在,还有很多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这个是最好取证的,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基本上就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要补缴社保,则是去社保部门要求。
被迫离职,在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书)时应该注意什么?
这里要记住,千万不要写“个人原因”,不然和被动,这个直接关乎到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一般被迫离职,一定要写清楚离职原因,比如“拖欠x月工资”“未依法缴纳x年x月-x年x月的社保”等等。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写公司制式的辞职单,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寄送关于被迫离职的通知函,这样便于取证,也比较着正规。
总而言之,只有符合被迫离职的情况,我们才可以主动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关键的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操作流程和收集有效的证据。不要意气用事!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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