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的证人证言怎么才算有用
这个问题听上去有些像应对劳动纠纷的状况,辞职员工的证言是否有效,从这几点来说:
就举证的效力来讲,书面的是最好的,白字黑字写的清楚,尤其是加盖过公司章的,音频和视频也可以,若是过了仲裁,到了司法阶段,可能会需要第三方验证,证言相对的效力是最弱的。
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很多,一般而言都会有至少一件事作为导火线触发,最好是围绕这条“导火线”来举证,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更多的主张(要求),这样应对更为合理。
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这类证据较多,工资条、工资卡、工牌、考勤记录,当然,最有利的还是劳动合同。
若是以上这些都没有或没有保存,辞职员工的证言效力会更大些,当然,多个人要比1个人效果更佳。
2.证明其他的争议情况
不是每一项争议都能收集到书面、音频或视频的,总体而言,有证据比没证据要好,多人比单人要好。
证言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证言的客观性和是否被接纳,和人是否在职与辞职无关。
问题的信息太少,只能较笼统的回答了。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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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的证言是否有效,要看情况。
首先明确,证人证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中辞职员工的证言就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如果有这种证据,最好也提供出来,是否有效要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断。
证人证言要符合法定证据条件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他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比如劳动者仲裁时申请的证人——离职同事,向仲裁庭说听说劳动者曾经在该公司上班,这种证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辞职同事的证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审查
证人证言从效力上来说,一般要比书证、物证低。白纸黑字的书证和铁证如山的物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而证人证言由于主观性比较强,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一般来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辞职同事跟公司存在较大矛盾,这时候他发表的证言,就要审慎认定,因为不排除该证人在报复公司。
总之,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是离职员工,只要提供相应的在该单位工作过的凭证,如劳动合同等,就有法律效应的。在法庭上,证人不来但写证词并按了手印,这样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证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如果是辞职员工,只要提供相应的在该单位工作过的凭证,如劳动合同等,就有法律效应的。
有效。公民都有作证的权利,只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只要能提供足够证明他曾在公司工作过,当然有效了,证言不是儿戏,谁敢作伪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