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
这是哪个学校老师出的题目? 能专业点吗?
1、中标人是在评标结束后,出中标候选人名单,经过公示期,确定中标人。
2、开标时少于3个投标人的,废标。
开标后资格检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
开标后有投标人退出,导致不足3家投标人的,废标。
“若只有一人报名竞标。那么标底价就为中标价” 违反招标投标法,具体那一条,自己去查。
3、开标后投标人退出的,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其保证金,哪个投标人敢随便说退就退?
4、“如果中竞标人放弃。依次取下一报价着为中标人。最终不得低于标底价”,是否低于标底在评标阶段就已经审查了,高于标底的直接被废除资格。
5、“但招标方要重新招标可以吗“,如果项目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在已有中标人的情况下,不可以。违反招标投标法,具体那一条,自己去查
另:你的这个项目应该是对某个标的进行 竞价,价高者得。实际的招标投标工作很少很少很少会这样做。
1、首先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
2、其次需要处理的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政策变动、社会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
3、最后针对弃标的现象,我们应该在决定中标人之前就做好相应的调查,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比如在评标的时候就要通过建设通查询建筑企业的资金实力、过往是否有过相似的经验、近期有无工程等等方面来排除有弃标可能的企业。
不应称违法,一般说违法指的是违犯国家法律。悔标只是违犯了当时大家共同制定的规定。称违规合适。你想啊,经过多少环节,才确定将工程让你承包,别人均被拒绝了,你却悔标不干了,浪费了大家的精力和时间。本耒事先己做了预防,预交了这方面的违约金。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悔标事情,其所交招标风险抵押金是要被扣掉的。所以称违规,违犯纪律合适。也造不成什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提不到司法程序I。
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那么你投标保证金予以不退,招标人可以根据选择第二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始招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希望可以帮到你。
因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证金,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不能无故取消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是上面我说的原因,可以不重新招标开标。第二候选人就是中标人。
当然要求赔偿。招标之前,你确定参与招投标,就必须先交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以保障你一旦违约的赔偿,规定押金,依据工程量的多少不等。现金转账。有的出据开户行的对其信誉担保。
这种情况应该凤毛鳞角,但问题不会那么简单,主动放弃中标(确定中标,是公示期已过,无异议了)。一,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与拟签合同有重大异议,如招投标中约定的三要素:标的额、工期、质量目标有重大变更!二,业主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苛刻要求,而中标单位无法满足!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成熟,有重大漏项,而文件注明是固定总价合同!四,招标、评标掩盖了关键的问题。上述这些,中标单位可放弃中标,提出异议,并重新招标,责任在业主或代理单位,且须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最后一种是可能围标项目,且最低价中标,第二名的报价与第一名相差大,即使没收投标保证金,所得利益远大于第一中标人,就"舍卒保车",自动放弃中标(第二名也是自己的),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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