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是债务人把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比如,甲跟乙借一千块钱,把笔记本放在乙那里作为担保。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请求法院把笔记本卖了还钱,这叫质权。留置权,是债权人通过法定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了该物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处分该物品来实现债权。比如,承揽合同,甲找乙木匠帮他做个柜子,付了定金。到期柜子好了,甲不付钱,乙有权拒不交付柜子,并且可以把柜子依法变卖后把自己该拿的钱拿走。两个权利最大的区别有两个:
1、质权是由所有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留置权人依据合同本身就占有标的物。
2、普通债务都可以设定质权,而留置权只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不能自己约定,比如承揽合同,保管合同。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留置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而上述两种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相对而言质权的债权人权利更广,毕竟可以占有物体,收取孳息等等。
留置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在特定的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标的物,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如果过了宽限期仍然不履行,则债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它只发生在保管,雇佣等特定的移转占有的合同中.另外,海商法里也对留置权有专门规定.
大概就是这些.都是最主要的.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一、成立条件不同。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二、占有条件不同。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四、权利实现不同。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五、消灭不同。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扩展资料: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参考资料: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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