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质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质权是债务人把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比如,甲跟乙借一千块钱,把笔记本放在乙那里作为担保。甲到期不还钱,乙有权请求法院把笔记本卖了还钱,这叫质权。留置权,是债权人通过法定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了该物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处分该物品来实现债权。比如,承揽合同,甲找乙木匠帮他做个柜子,付了定金。到期柜子好了,甲不付钱,乙有权拒不交付柜子,并且可以把柜子依法变卖后把自己该拿的钱拿走。两个权利最大的区别有两个:
1、质权是由所有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留置权人依据合同本身就占有标的物。
2、普通债务都可以设定质权,而留置权只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不能自己约定,比如承揽合同,保管合同。
抵押权一般建立在不动产上,是不动产物权,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银行贷款,可以房产做抵押,到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便可,逾期未偿还贷款的,银行可向法院申请变卖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建立在动产上,需要转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饰做抵押,需要将该物交给质权人,契约才能成立。
留置权一般也建立在动产上,也转移物的占有,但该占有不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车,将汽车留在维修站,事后去取但没有带钱,则对方可将该汽车留置,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质权,即是质押权,是指把动产(包括权利凭证等)放在你那里,以保证偿还你的债务。如果到期不偿还,你可以拍卖该质物,以获得清偿。抵押权,是指把房子、车子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到时不偿还欠款,你可以请求法院拍卖该财产以获得清偿。留置权,是指因为运输或保管等合同关系中,如果物品的所有人不交纳运输费或保管费,则可以暂时扣押该物品,以催促对方交纳相关的费用。
质权本身就是全称,另外有抵押权、留置权。质就是质押的意思,但没有质押权的说法,就叫质权。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比如,如果说我把车抵押给你,就是这辆车还在我手里放着,你有抵押权;如果说我把车质押给你,那车就要交给你保管,你有质权。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一、成立条件不同。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二、占有条件不同。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四、权利实现不同。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五、消灭不同。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扩展资料: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参考资料: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留质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质押与保证是两种担保形式,质押需要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并由债权人(银行)占用,提供质押物的人就是质押人;而保证是以人作为担保,提供保证的人的就是担保人。质押权又称质权。质押人即出质人,质押权人即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占有质物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财产并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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