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肢体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级别评定标准: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四级肢体残疾证的评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3、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胸部损伤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6、肢体损伤致:双手十指完全缺失;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级别评定标准: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肢体一二三四残疾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