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可以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使用对象是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就可以取保候审。
当然可以的。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决于其是否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在于其是否具有本地户籍;
2.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通常而言,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需要根据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综合审查决定;
4.从刑事诉讼法设定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初衷来看,为了减少审查羁押,只要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低或者说不羁押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不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办理,就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然而,理论很美好,司法现实却很骨感。从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角度而言,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当然是最为方便的了,也避免了潜在的风险。同时,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往往极为主观;此外,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逮捕率、起诉率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安司法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积极性。上述因素相结合,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之难难于上青天,就不难理解了。
6.虽然,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地户籍,不能影响是否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但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部分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会关注其户籍情况;
PS: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引用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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