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法行为里并没有抛妻弃子罪。
要判断是否有罪,要看其有无具体犯罪行为:
如果是重婚,则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显然,你的这位亲戚并不构成重婚罪。
虐待、遗弃子女,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若没有具体行为,单纯逃避抚养义务,或与她人私通,则不构成犯罪,这些只是道德问题,造成损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也就是要抚养费。
虽然搞破鞋的人是道德败坏,不够成犯罪。但有可能构成以下行为:
1、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但遗弃罪的前提是平等主体,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您好,在重婚这一事件中可做自诉处理,亦可报警后公诉处理,在我国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简单的来说一下,
一、我国重婚罪可分为两类,
1、事实重婚,男女双方在已登记而未解除夫妻关系下其中一方以外人进行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重婚罪。
2、法律重婚,男女双方已登记而未解除夫妻关系下其中一方与外人进行再登记的也可认定为重婚。
二、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同居
1、行为上双方搬到一起住,日常中双方如同夫妻般相互关怀,双方亦发生了性行为,还有着双方结伴出游相互参加双方公司的活动等可被认为夫妻关系同居。
2、双方在内部关系中以夫妻相称,如“老公”、“老婆”,或者以夫妻间极其亲密的词语相称,如“亲爱的”、“爱人”、“宝贝”、“达令”等一些亲密词,又或者专属与他们双方的爱称,外部关系中双方亦对身边的朋友或双方亲属介绍对方时,称其是老公或者老婆等亲密称呼。
3、双方居住一起育有儿女并共同抚养也可认定是夫妻关系同居。
谢谢邀请:
一、标题所附说明内容,已经证实老公眀知家中有领《结婚证》的妻子,又与其他女性同居生育子女。老公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
二、老婆需举证《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老公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男方犯【重婚罪】手段超生子女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领《结婚证》妻子不起诉老公犯【重婚罪】的具体个案,由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机关担任公共被害人代表人法律身份,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重婚罪】公诉案,依法落实刑事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问题,不管是新婚姻法还是旧婚姻法,其实都可以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入手来理解
首先,大家都知道咱们国家现行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制。
其次,触犯该罪的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结了婚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还与之又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并且重婚罪是两个人都触犯的。
大家肯定会疑问,已经结婚了还怎么与别人登记结婚?
目前国内还设有能够查询多方是否结婚,所以只要户口本上面是未婚,就能通过骗取合法手续来又一次登记结婚。
最后,犯本罪的人肯定是直接故意的。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猛地看到这个问题,想,怎么法律领域的问题到故事领域了?再一想,在故事领域,重婚永远是一个很热辣的主题。
明知道一方有配偶还与其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对外界宣称的,定为重婚。重婚罪入刑,是不告不理的罪,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告国家不管法庭不管。属于刑事自诉案。
打官司打证据。有的人明明重了不知道几重婚了,但是原配苦于没有证据,或拥有的不是法定的正当程序的证据,而不被认可。让那些做贼心不虚的不负责任的家伙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重婚罪如果要打,那要合法地收集证据;同时在对方同居期间提起自诉。认定为重婚的话,重婚的当事人,除了不知情的外是要吃牢饭的。如果这时候离婚,重婚的一方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要偏向受害方。到底偏多少,好象法律没有明确地划分,全凭法官的判断了。
这些是干货了吧,希望大家不要碰到类似的事情,这种事情表面看起来是重婚,背后不知道害了多少人多少家庭多少无辜的孩子,奉劝那些时间让你成人的不是人的人,多行善事,不要害人。
现在社会结婚率年年新低,离婚率反而年年新高,根本的也是大家对婚姻越来越不信任的一个表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往往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因为触及法律的不多,靠的往往是道德约束。比如说,忠诚,夫妻双方对对发忠诚是婚姻的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出轨仅仅是在离婚时象征性的赔一笔钱;忠诚协议基本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经常说到一个概念,重婚罪,但是重婚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说出来反而让受害方心寒!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多年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跟工程,夫妻间很少相处交流,近来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还在临市跟工程的地方与小三同居。王女士气不过,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净身出户;要不然就到法院告重婚罪,让丈夫和小三去坐牢。
不夸张的说,这是很多人遇到配偶出轨与人同居时的一贯做法,但是这样的行为真的有用吗?离婚和告重婚罪又有哪些区别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已婚者非法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而《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显然,已婚者非法同居和重婚罪惩罚标准差的太远了;重婚罪要如何认定?重婚,顾名思义是双重婚姻,即已婚者与他人再度结婚的。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登记结婚的重婚罪,即已婚者通过造假证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勾结工作人员,在非单身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证的。
而事实婚姻的重婚罪,则比较复杂,因为1994年12月24日新法颁布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仍然有效。若先婚事实婚姻,后婚办理结婚证的,可认定重婚;若先婚是有证的,那么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院上是很难判断的,怎样的标准才叫能算作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很难去判定。而真正以登记结婚来触犯重婚罪的很少,所以说重婚罪比非法同居难认定太多太多了,婚姻的忠诚难以靠法律来完全保障,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结婚的缘由之一。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重婚罪含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是移动公证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四)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首先说明,重婚罪的人认定标准是由刑法来规定的,并不是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
《婚姻法》
第10条中被规定为无效婚姻。
作为法律人目前实践中重婚罪基本已经不可能发生,理由有三
首先和我国施行婚姻登记制度有关,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如果已经领了结婚证那再领结婚证的可能是很小的。
其次,即便存在有配偶而长期同居的现象,但是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一般只是道德谴责。
再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在现实中出现的可能也很小,基本需要让其先离婚,俗称小三上位,但是这个不属于重婚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