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人口认定标准
农村搬迁人口认定标准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从当前农村拆迁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积作为置换楼房面积的计算基数(一般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经济价值在拆迁置换中得以显现。地的价值在房产(房地一体)价值形成中占有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册人口的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规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以户的名义取得,属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家庭申请用地时,会对其常住家庭在册人口进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积。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确定在册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权。
(二)人口变动的产生及处理
由于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减,家庭在册人数并不固定。如果在册人口变动,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户口迁移导致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在册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户口虽未迁移,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从原大家庭分离单独立户并且另行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再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认定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为房屋建造人。有证据证实确实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参与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对建造房屋出资,但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认定为出资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户口迁出。此种情况下,在册时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未出资出力建房,故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在册人口主张虽未出资,但曾参与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权利。笔者认为,此种参与如果不能达到相当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则可依据公序良俗对其参与认定为对家庭应尽的义务,不宜认定为共有人。
二是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产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没有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是否认定属于房产共有人,实践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观点认为,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而笔者认为,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权益,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实,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对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产权。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所有权人的权利时间节点。这主要是指在册人口,笔者认为应当以宅基地申请审批时的在册人口为准。变化后的家庭人口因未对房产形成(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房屋建造)做出贡献,不应认定为共有人。即应以权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确定而不论其后的变化。例如甲作为在册人口申请建房并出资建房,即使其以后户口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共有人的认定;乙在房屋审批建成之后成为家庭成员,其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后,一方子女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于此种土体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要重点审查变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种变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础行为,如集体组织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内部协议,遗嘱等。如不能证实变动的合法性,不能仅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其为房屋共有人。
很高兴受邀回答您的问题!
由于您的描述过于简单,很多信息未能捕捉到,所以您的问题只能简单分析一下,最好您能明确具体信息:1、什么时候结婚?2、结婚后是否居住在本村生活?3、户籍是否迁入拆迁村子?4、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出资出力建设?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5、原来是否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6、拆迁时拆迁主体单位是否公布了拆迁安置方案?方案里面针对有效安置人口认定的条款是否合理?7、安置方案是否经过听证修改?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签订?征地批复文件是否公开?只有当这些问题清楚了以后,才能准确的分析出您现在所遇到的情况。
下面我只能简单的说一下不能享受补偿安置的情况:
1、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2、户口没有迁入拆迁村子里,也不在该村长期居住生活的,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3、户口迁入拆迁村子里,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也不在该村长期居住生活的,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
4、户口迁入村子里,长期居住生活,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拆迁是安置房以房屋拆迁面积调换的,不以人口为准,以宅基地房屋面积大小确定,即“拆一还一”政策。
以上仅以我老家拆迁的政策来回答您不能享受拆迁安置的情况,因为您的具体信息不明确,分析起来有很多情况,所以从反向来告诉您,您可以参照对比一下,如果您不是上述所说的情况,那么您可以享受到安置的。
如果您所说的拆迁办不给您确认,您可以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申请信息公开确定征收拆迁的合法性。若违法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拆迁办垂直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维权救济途径呢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帮您代理,毕竟拆迁的利益还是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请尽早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你好,农村搬迁补偿也要肯具体的情况,按照农村建房的情况,现在砖混框架结构的房屋成本也要在1000元甚至1000以上,砖瓦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依次成本降低,补偿货币时根据房屋结构不同,补偿打单价也有区别;
如果搬迁只补偿货币按照400、500、600元一平,其他补偿什么都没有,这种情况肯定无法保障农户基本生活和以后居住的条件,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农村实际搬迁时,补偿安置方案有多种形式,有的进行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也应当参照周边房屋的价值,保障拿到了货币能够再买房;有的是重新划宅基地,补偿的货币保障能够实现房屋自建;有的直接补偿安置房,那么额外的货币就统一进行补偿。
因此,补偿合不合理还是看原有生活水平是否降低,不能直接看补偿了400、500、600元就下结论一定不合理,或许额外还给了安置房,判断合理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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