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的判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编辑本段]关联企业的特质(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编辑本段]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延谩
关联方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据《会计准则》,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之一,由于《规程》未对控制明确定义,在如何具体把握认定标准时可能带来争议。
《规程》对因存在控制关系,而对关联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有: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5%或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设定的股权比例上存在差异,如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规定直接或间接控股达到50%,挪威等国规定达到30%,德国、西班牙规定达到25%,葡萄牙规定达到10%,便成为关联企业。我国的规定是,直GROUP接或间接控股达到25%,即构成关联企业。3、对避税地的关联关系处理不同。有的国家将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美国、日本和西班牙等国的税务主管当局都开列出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与避税地企业的业务往来按关联企业认定,只是规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期限追溯。
招标投标活动中关联关系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这里面需要分析四个概念: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小微,小型微利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采用“销项-进项=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可以自开专票,特殊有简易计税,但是也可以自开专票。
小规模全面采用简易计税,除了特殊行业,专票只能找税局代开。
小规模和小微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如果当月的不含税销售额小于等于3万元或者当季度的不含税销售额小于等于9万元,当月/当季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也就是说,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看当月/当季度,不看其他月份/季度,比如按月计算的:2月超标不享受,3月不超标可以享受,4月超标不享受,5月不超标可以享受。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严格来说,“小微企业”是增值税税收政策里面专业用词,“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里面的专业用词。当然通俗地、广义地来讲,两种都可以叫“小微企业”。
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关联企业是不能投标的。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因此,符合上述范围的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规定,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实践中,关联企业共同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嫌疑非常大,因此,只要掌握充足的证据,这类投标人可能会被定罪量刑。
关联企业的认定
目前,关联方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都对关联方作了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该规定较为抽象,还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予以理解。
一)概念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中很明确: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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