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突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
单位突然辞退员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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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弄清楚自己被辞退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自身过错被公司辞退,那么将没有补偿。但是如果是公司无故将员工开除,那么公司就必须给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首先要收集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如工牌、工资条和上班证明之类的。只有有了这些东西,才能够保证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金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当然如果公司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还需从用人之日起,第二个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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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性裁员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工作干得好好的,突然被辞退,原因肯定会有,要么你得罪于人、要么你工作努力无效果、要么公司的确遇到不为人知的麻烦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总之无论何种因素原因导致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无权去追究,做为辞退方的你都得心平气和去接受,冷静坦然的去面对,挺起胸直起你的腰干显出你的大度与做人的骨气,不要去做低三下四的求人,也不要去做一些无用的辩解,我们要深知身处在这个弱肉强食的年代,没有人会怜悯同情你这样微不足道的遭遇,我们更不能自怜自息原地不前,甘愿服输,向命运低头认命,因而你不能气馁妥协,哪怕是从头再来,你一样还为时不晚,我们得爬起来寻找适合我们能力更好的岗位,吃一蛰长一智我们行走在漫长的人生路上,也要自我充分的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我们要在逆境中学会成长,唯有我们不懈的努力与坚持自我学习的良好习惯,通过智慧来获取我们的所需所要,也只有这样不断的自求进取,才能更好的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生存的能力,所谓求人不如求己,这就是人生的硬道理,所以只要你有足够的自信与能力,只要你还有激情与打不垮的斗志,你就得让那些曾经轻视你的人看看,离开你们我照样能活,而且活的更加精彩,过得更加富有,如果你时刻带着这样的心态去完善自我,相信你的人生一定会让你如愿以偿。
没合同啊,那悬了,就要看老板有没良心了。
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问题,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 关于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的程序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属于经济型裁员的范畴,具体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不能裁员的情形规定:
1、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员工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对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1、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解答供参考,由于经营不善进行裁员,涉及面广,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向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制订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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