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要出庭作证吗
污点证人要出庭作证吗
不要出庭作证的,因为污点证人是要受到特殊保护的,出庭作证加大保护的难度。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我国关于出庭作证的法条: 1、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崔顺实拒绝作为证人出席朴槿惠审判,韩国检方还会维持证人申请吗?
1月25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2部传唤“亲信门”案主要当事人崔顺实以证人身份出席朴槿惠审判,这是“亲信门”案自审理以来,崔顺实首次作为证人而非共犯出席朴槿惠审判,因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过,这场审判最终未能成行,因为朴槿惠拒绝出庭,崔顺实也向法院提交了《不出席事由书》。(1月25日海外网)
以前,朴槿惠和40年“闺蜜”崔顺实都是以共犯身份一同接受审判,韩国检方让崔顺实以证人身份出席朴槿惠案审判,这还是第一次。然而,崔顺实拒绝出庭,不仅给了韩国检方重重一巴掌,而且让韩国检方和法院碰得灰头土脸。
在朴槿惠和崔顺实一同被审判的过程中,无论朴槿惠还是崔顺实,都对检方的指控全盘否认。尽管检方已经向法院求刑,判决崔顺实25年徒刑,但这丝毫没有对崔顺实造成影响,崔顺实也没有因此低头。检方这次让崔顺实作为证人出庭,也许是给崔顺实“好好表现”的机会,但崔顺实并不领情。
崔顺实让韩国检方很尴尬,也让韩国法院很无奈。在崔顺实首次作为证人拒绝出庭后,法院也有自己的看法了——“崔顺实现在拒绝作为证人出庭,就算出庭是否会作证也是未知数”。应该说,法院是聪明的,也是知趣的,但不知韩国检方是否知趣?当韩国法院询问韩国检方是否还要继续维持对崔顺实的证人申请时,检方回答“将在讨论后作出决定”。
不管检方讨论后作出什么决定,可以大胆预见的是,崔顺实绝对不会配合检方的行动。崔顺实案已经审理完毕,将于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都到这个地步了,崔顺实不可能对检方还抱有什么幻想,也不可能奢求法院作出轻判获无罪判决。既然如此,崔顺实很可能已经横下一条心,与韩国检方和法院决战到底:你们要想怎么干,随你们的便,老娘就是不配合!
崔顺实是朴槿惠40年的“闺蜜”,自从“亲信门”曝出以来,朴槿惠把崔顺实当成了仇人,但崔顺实依然对朴槿惠忠心耿耿,几乎没有出卖过朴槿惠。特别是崔顺实与韩国检方和法院决战到底的勇气,无形中给了朴槿惠一些安慰。那么,朴槿惠和崔顺实这对“闺蜜”还能和好如初吗? (毛开云)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识不清,欠缺语言表达能力等不属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得到印证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单独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只有证人出庭亲自就案件事实作证陈述,并且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庭才会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理解有偏差,认为只要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亲笔书写成书面文字,签字加手印递交法庭就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证据效力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证人仅仅将自己知晓的案件事实以书面文字作为证据形式递交法庭,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书证,他的证据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记载的能够反映双方协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内容展现出来的。当事人将证人所写书面文字作为证据是以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语言陈述,并且在陈述过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师就案件事实所提的询问,从而查明或判断证人是否真的知晓案件事实。如果证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仅仅以书证形式作为证据,那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很容易以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未能亲自出庭为由否定证据的效力,当事人就会面临败诉风险。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就给证人证言这种形式的证据效力打了折扣。同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不少虚假作证的证人证言案例,这就要求法庭在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纳时,必须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形式加以印证,综合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证据真实性后才能确定是否加以采纳。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并不一定要出庭作证。只有控辩双方提出要求,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才会通知证人到庭。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帮凶属于从犯与主犯属于共犯,共犯之间不能互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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