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吗
按照现行的刑事证据标准来看,证人证言不是最好的证据。我简要谈一下我的理由。
什么是证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来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属性有哪些?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猜想、虚构、假设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并形成证据,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的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较大。
3合法性。合法性说明的是证据必须是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程序要合法,形式要合法等。我们实践中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在刑诉法中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之一。
在实践中,证人证言也是比较直接的证据,可以第一时间为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比较有力的支持。
同时,相比其他种类的证据,证人证言也有一定的优势。例如:相比犯罪嫌疑人口供。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口供既包括有罪陈述也包括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当然,在实践中辩解是占绝大多数的,有的甚至是毫无根据的“狡辩”,这会给侦查机关带来更大的工作成本。相比视听资料来说,虽然视听资料比证言更为客观直接,但是调取视听资料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辨别其中人员的身份也需要一个过程(证人有可能认识犯罪嫌疑人,在证言中能直接提供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而且有被损坏和灭失的风险。相比现场勘察、鉴定结论,此类证据多数是对一个现场,一具尸体,一个伤痕,一个物证进行客观的描述,但是是如何造成现场情况,如何形成致命伤,物证起到何种程度的作用,这些结论只是进行推测或者推论,并不是最直接的证据,往往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陈述相互印证后才能发挥证据效力。
证人证言有其相对的优势,当然也有劣势,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辨别和注意,才能确保证言的客观真实,发挥其法律效力:
一是证人是否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员。例如,证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系智力残疾人员、精神病患者,能否客观描述案件经过。
二是证人自身的身体状况。例如,证人的视力、听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否客观描述案件情况。
三是证人与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包庇、打击报复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可能,从而夸大或者隐瞒案件细节。
四是确认证言是证人在现场第一时间获取的还是听他人转述的。
五是确认案发时的客观环境与证言是否有冲突。例如:案发时的天气,光线,周边环境,证人和现场的距离等等是否与证人描述一致,证人在此类环境下能否看到或者听到案发时的情况。
六是侦查机关获取证言的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恐吓、引诱等方式获取证言的情况。
我们通过以上分析证据的三个属性,不难看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最好证据,但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人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证人对感知情况的反映往往与事实会发生一些偏差。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视听资料往往能成为最佳证据,因为视听资料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